事发霞浦!李某某、陈某某等5人被判!

时事   2024-10-12 21:01   福建  

    2024年10月4日是“世界动物日”,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在此,检察官郑重提示广大群众,肆意猎捕野生动物为法不容,切勿以身试法。


案例一

猎捕珍稀野生动物,必须”刑”


李某某伙同陈某某、杨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先后到霞浦县长春镇某山场布设粘网猎捕鸟类8只。经鉴定,8只活体鸟类为画眉鸟,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三人所用粘网属于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采用网捕野生动物属于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霞浦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起诉,霞浦县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检察官提示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鸟类及其制品,均为违法行为,心存侥幸,顶风作案,终会自食恶果。


案例二

猎捕“三有”动物可行?可“刑”


吴某某伙同他人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到霞浦县北壁乡某村山场布设猎夹猎捕到赤麂24只、果子狸2只、野猪1只、老鼠1只,后出售给陈某某等人,得款共计人民币9900余元。经鉴定,赤麂、果子狸均属于“三有”保护动物,猎夹为禁用的猎捕工具。霞浦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起诉,霞浦县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五个月。

检察官提示


我国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级分类保护,“三有”保护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霞浦县域内常见的有赤麂、华南兔、果子狸、食蟹獴等,对其猎捕应遵循有关狩猎证、禁猎区、禁猎期等相关规定,切莫因一时好奇或者贪欲触犯法律。



案例三

猎捕野生动物,不“刑”也得“行”


杨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到霞浦县水门乡某村山场铺设猎夹,猎捕到2只野猪后食用。经鉴定,其使用的猎夹为国家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经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建议林业局给予行政处罚。县林业局对杨某某处以没收猎捕工具,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示


2023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最新“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明确将野猪移除“三有”名录。但私自猎捕、食用包括野猪在内的野生动物仍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无视法则必将受罚,即便刑事责任可免,行政处罚也难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来   源: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编   辑:张烙莹
责   编:李昊锴(实习)
审   核:颜晨曦
监   制:林   喜
总监制:陈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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