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法院判了!作伪证,有期徒刑10个月!

时事   2024-10-20 14:30   福建  

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出庭作伪证的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甲某犯伪证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6年,霞浦某公司在某房产建设项目原承建单位退出该项目的二期项目建设后,将二期项目剩余部分及三期项目挂靠甲公司进行建设,并成立甲公司福建霞浦三期项目经理部、甲公司福建霞浦二期项目经理部管理上述工程建设,上述二、三期项目部管理人员均为霞浦某公司员工,故实际上,该项目还是由霞浦某公司经营。2016年至2018年间,乙某利用其霞浦某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权便利,将公司资金转入二、三期项目部所使用的银行账户后,陆续挪用其中的7533万元给其亲属使用,至案发时仍未归还。其中包括2017年1月乙某转给被告人甲某的750万元;2018年5月乙某从二、三期项目部对公账户分别转给被告人甲某的1600万元、3000万元。
在本院审理乙某挪用资金等案件期间,被告人甲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具虚假证言,谎称某房产建设项目二、三期项目是其和丙某从甲公司承包、项目是委托丁某负责管理、乙某挪用的钱款是其和合作伙伴向项目部借款等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事实。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具虚假证言,其证言试图证明的事实系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事实,本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法庭是庄严神圣的场所,不容许亵渎和欺诈,也容不得谎言。证据是诉讼的基石,对查清案件事实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不论是案件当事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若为了一己私欲、心存侥幸,在法庭上罔顾事实、隐瞒真相,或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工作,不但不能实现目的,还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来   源:霞浦法院
编   辑:张烙莹
责   编:李昊锴(实习)
审   核:郑小倩
监   制:林   喜
总监制:陈秀静

霞浦县融媒体中心新媒体矩阵


点亮

转发分享更多人

霞浦新闻网
霞浦新闻网-提供每日精彩新闻信息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