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不予行政处罚19种情形速查表 | ||
一 | 应当不予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的; 4、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 6、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7、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 8、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9、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 10、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 1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
二 |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3、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4、有立功表现的; 5、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
三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
四 |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九十五条、《禁毒法》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