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向父亲要钱还债
竟敢伪造法院判决书
自以为很聪明
结果却
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被告人魏某豪为了向其父亲魏某民要钱偿还欠债,谎称其被法院判决赔偿欠款。为使魏某民相信,魏某豪以人民币20元向被告人蓝某网购伪造的青山湖区法院电子公章1枚,并从他处购得民事判决书样本1份,并在蓝某指导下,使用“PS”软件伪造了(2021)赣1012民初8053号《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
2022年1月11日,魏某民持该判决书来到青山湖区法院询问其子魏某豪相关案件信息情况,经诉服中心导诉工作人员查询,未发现该“民事判决书”相关案件信息,该判决书疑似伪造。
2022年1月14日,被告人魏某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2年2月23日,被告人蓝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伪造的(2021)赣1012民初8053号民事判决书1份及蓝某持有的用于伪造电子公章的台式电脑主机1台。
法院判决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魏某豪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蓝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对被告人蓝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物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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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江西法院综合青山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