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盐津县公安局
柿子派出所民辅警
在辖区内开展日常走访群众工作时
发现
村民刘某某家门口的水缸里
有疑似保护类河鱼
引起了民警警觉
民警立即开展相关工作
现场收缴捕鱼地笼4个
查获渔获物2.7公斤
经讯问
刘某某对自己
近期用地笼非法捕捞的
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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