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须知:
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如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除依法追缴非法取得的低保金外,并视情节处1-3倍的罚款。
二、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其中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各项惠农惠牧补贴资金等收入由苏木镇人民政府统一出具证明);
(四)家庭财产证明材料;
(五)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人员,应提供申请低保前12个月内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首页、医药费报销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于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但未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当年诊断证明、检查化验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残疾人应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高中(含高中、职业技术学校)、在校本(专)科生的家庭,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
(八)旗内人户分离的家庭(离开原住地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未享受低保证明和现居住地嘎查村(居)委会证明(注明家庭生活状况、住房、联系方式等情况);
(九)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8-55周岁、女18-45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领取养老保险金证明材料原件;
(十一)有固定工作的,应提供所在单位的工作收入证明;
(十二)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方面的证明材料。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申请低保时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或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全的;
(二)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以及侮辱、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状况、从业情况和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等家庭情况的;
(四)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五)调查期内家庭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4倍的;
(六)土地、草场、林地、住房被征用或租赁,已得到合理补偿的;
(七)已经死亡、正在服刑、户籍迁出本旗(大中专在校学生除外)、户籍未迁出但因出嫁或分家等原因已经不属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
(八)本人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但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具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且有赡养、抚养能力的;
(九)有抚养人(赡养人)但抚养人(赡养人)不尽抚养(赡养)义务而造成生活困难的;
(十)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合计拥有两处及以上住房、一处以上商业用房(包括在旗内及旗外拥有的居住类和非居住类房产)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十一)家庭成员拥有或实际使用小汽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拥有经营性车辆和机械及大型农机具的;
(十二)工商注册或合作社注册的个体经营户有经常使用雇工从事经营活动的;
(十三)拥有经营店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业主或经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为个体户;
(十四)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高档电器、高档收藏、家庭成员佩戴贵重珠宝首饰;
(十五)家庭成员人均通信费用每月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的;
(十六)居住房屋装饰装修豪华,居住环境明显与低保身份不符的,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十七)有吸毒、赌博、嫖娼、酗酒成瘾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十八)有能力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有能力自费供子女接受国家计划外招收的高等教育的;
(十九)民政部门认定其他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
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苏木镇提供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苏木镇入户调查、审核、审批、公示→符合条件的→低保资金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
五、咨询监督电话:0477-6212016
申请人应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携带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便民服务大厅“社会救助窗口”办理低保申请手续,申请日期为证明材料齐备之日。
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定义: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临时救助对象:
(一)支出型救助
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共同生活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牧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一)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治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二)家庭中的子女因接受学前、初中、高中、全日制大中专、本科院校教育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三)家庭成员中有重残重病人员需要照料,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四)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在享受其他各项政府补贴、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及其他困难家庭;
(五)加强特殊困难群体临时救助力度,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病、因学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
(六)旗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急难型救助
对遭遇急难型困难的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一)对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原因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对突发重特大疾病(含重型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三)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和冬春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四)因遭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基本生活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五)生产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
(六)旗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三、申请须知: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苏木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核对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对于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救助资金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
四、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哪些材料:
1.家庭成员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人员,应提供申请前12个月内旗县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门诊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医疗保险机构报审单复印件;
3.残疾人应提供鄂托克旗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4.在校全日制就读的学前、高中、大中专院校以及本科学历的,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材料原件;
5.非我旗户籍的,需提供居住地嘎查(村)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
6.近一年的银行流水一份。
五、不予临时救助情况:
1.拒绝配合进行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致使无法核实相关信息的;
2.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主动放弃财产,或者主动放弃应得赡(抚)养费和其它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家中需要长期接送病人或其它特殊原因购买的生产生活必须用车,车辆实际价值超过30000元的;
4.城镇或农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公积金、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等货币财产总值人均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36倍;
5.城镇居民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两套住房以上的;农村居民家庭,房屋装潢高档或拥有1套及以上的商品房的;
6.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自费出国留学的;
7.因赌博、吸毒或其它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经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认定戒毒康复、社区矫正等人员除外);
8.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收入家庭平均标准或提出申请前6月内有大额财产(20000元及以上)支出或消费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
9.拥有注册企业并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10.旗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咨询监督电话:0477-6212016
特困供养人员
一、城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具有鄂托克旗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无劳动能力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肢体残疾人。
(四)旗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无生活来源情形: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本条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本条所称财产状况规定包括: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4倍;家庭仅有一处住房;家庭没有商业用房;家庭没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辆及摩托车除外)。
四、无履行义务能力情形: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 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鄂尔多斯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鄂府发〔2014〕92号)有关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旗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五、办理城乡特困人员供养的程序:
申请及受理
(一)申请人及受理人。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居)委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二)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三)受理及告知。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审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及时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苏木镇提供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苏木镇入户调查、审核、审批、公示→符合条件的→特困供养资金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
六、咨询监督电话:0477-6212016
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什么是残疾人两项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补贴条件: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各类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享受本旗最低生活保障补贴的残疾人。
三、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程序:
申请人向苏木镇领取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低保证明、建设银行或农商行社保卡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式三份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苏木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初审合格的,公示5个工作日。旗残联收到苏木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旗民政局收到旗残联的审批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定。
四、咨询监督电话:0477-6218093
高龄津贴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一、申请高龄津贴条件有哪些:
(一)年龄在70-74周岁,鄂托克旗户籍无固定收入(除行政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外)的老年人,可申请每人每年 800元的生活补贴。
(二)年龄在75-79周岁、鄂托克旗户籍所有老年人,可申请每人每年1200元的高龄津贴。
(三)年龄在80周岁以上、鄂托克旗户籍所有老年人,可申请每人每年1800元的高龄津贴。
(四)年龄在100岁以上的,鄂托克旗户籍所有老年人,可申请每人每年7200元的高龄津贴。
二、高龄津贴的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份、2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嘎查村(社区)委员会审核→苏木镇核查、审批→ 旗民政局发放高龄津贴。
三、60周岁以上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一)保险责任有哪些:在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治疗,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包括户内外及公共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磕碰、高空坠物、走路摔倒、电击、溺水等)以及乘坐交通工具、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院、外出旅游时发生的意外伤害等。
(二)保险金额: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3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包括门诊和住院)8000元(其中特殊困难老年人<包括享受低保、特困、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残疾等老年人>意外伤害医疗<包括门诊和住院>保额提高至15000元)。
(三)报险方式及联系电话: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时,可在事故发生后拨打理赔服务专线:95590
(四)理赔方式和程序有哪些: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理赔案件,所在地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公司收到齐备的理赔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时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或复印件,费用清单,住院完整病历和出院小结、诊断证明,意外事故证明,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可办理理赔。
四、咨询监督电话:0477-6211028、0477-6212016
收养登记
一、哪些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的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二、收养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三、收养法规定了哪些特殊条件下的收养:
关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收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
(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关于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收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四、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如何选择登记机关: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五、办理收养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对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六、咨询监督电话:0477-6221783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孤儿:
孤儿是指持有本旗内常住户籍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申请孤儿的条件有哪些:
(一)父母双亡的;
(二)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出走查找不到下落或双方出走查找不到下落(司法部门出具失踪证明)的;
(三)弃婴。
三、孤儿生活费是如何审批的: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苏木镇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村委会或社区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苏木镇民政办,经苏木镇民政办审核后,对资料齐全、无异议、符合孤儿条件的上报旗民政局审批。民政局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并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申请: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我旗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因故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五、咨询监督电话:0477-6221783
婚姻登记
一、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是什么: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二、婚姻登记怎样办理: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如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凭一方的居住证和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鄂托克旗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0477-6215783,棋盘井镇婚姻登记处电话:0477-6486939)
三、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的手续有哪些:
男女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婚前体检证明(鄂托克旗在妇幼保健院;棋盘井在祺祥社区),3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红底照片。再婚者需携带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情形有哪些:
未到法定婚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五、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的手续有哪些: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2寸近期免冠单人蓝底照片各两张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六、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需要手续有哪些:
对涉台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的,需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离婚需带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在鄂托克旗民政局和棋盘井民政办均可办理。
七、咨询监督电话:0477-6215783
殡葬服务
一、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对象:
(一)凡生前具有鄂尔多斯市常住户籍的城市和农村低保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三民”对象、流浪乞讨人员和儿童福利院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百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因公牺牲的公安人员、武警战士和现役军人,死亡后火化并在殡仪馆寄存或在公墓安葬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同时每人补贴公墓费2500元。
(二)凡生前具有鄂尔多斯市常住户籍的农村牧区居民、城镇失业人员等不享受职工丧葬补贴待遇的居民,死亡后火化并在公墓安葬的,补贴公墓费2500元。
(三)凡生前具有鄂尔多斯市常住户籍的人员,死亡后骨灰处理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葬(以上四种方式均不留坟头)、撒散等生态节地安葬方式的人员,享受免除安葬费用及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二、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包括(按市发改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一)普通车辆遗体运送850元/具;
(二)三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300元/具;
(三)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600元/具;
(四)一般整容50元/具;
(五)一次性普通纸棺1个180元/具(仅限经营此项业务的殡仪馆);
(六)普通骨灰盒1个200元/具;
(七)骨灰寄存1年100元/具/年;
(八)以上项目逐一兑现,除骨灰盒外,按实际发生费用补贴。
三、生态节地葬内容及方式:
(一)在公墓内,骨灰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葬(均不留坟头)等生态节地安葬方式,由公墓管理部门负责安葬。
(二)在火化区范围内,骨灰采用生态节地安葬方式,由公墓管理部门安排专门人员施工,由旗区民政局认可并出具生态节地葬证明;安葬地点应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三)骨灰采用撒散方式的,具有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承办人提出申请,殡仪馆或公墓管理部门签批认可并实施操作,报旗区民政局审核确认。
四、享受惠民殡葬政策需提供证件:
(一)由法定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享受惠民殡葬服务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低保证、“三无”人员证、“三民”证、重点优抚对象相关证件、社保部门提供的相关证件或证明(下岗失业证)、非城镇户口薄、公安人员、武警战士和现役军人相关证件、公墓安葬证、公墓管理部门出具的生态安葬证明)(一式三份);
(四)经旗区民政局确认的其他材料(儿童福利院孤儿、流浪乞讨人员、百岁以上老年人等相关证明);
五、实行生态安葬方式提供材料
(一)火化证或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 公墓出具的生态节地安葬方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惠民殡葬政策办理程序:
(一)提交证明材料,填写《鄂尔多斯市享受惠民殡葬费用审批表》;
(二)旗区殡仪馆签批认可;
(三)旗区民政局、财政局审核、盖章;
(四)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居民在殡仪馆和公墓办理丧事宜时,需先将所有费用支付殡仪馆,其中惠民殡葬补贴部分待审核后退还承办人;
(五)殡仪馆和公墓管理部门先垫付惠民殡葬政策免除费用及生态节地葬法资金,经旗区民政局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市财政将按市委三届5次常委会确定的市对旗区项目配套资金比例匹配补贴资金。
七、其它要求
(一)惠民殡葬政策对象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旗区死亡并就地进行遗体火化在公墓安葬的,享受市内同城待遇。
(二)殡仪馆要以积极热忱的态度接待服务对象,要将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类别、消费价格进行公示,并对群众做出耐心、细致的解释。
(三)基本殡葬免除费用随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调整做相应调整。
(四)旗区殡仪馆和公墓管理部门需将享受惠民殡葬政策人员建立档案,统一管理,方便查阅,接受监督。
八、咨询监督电话:0477-6218093
《鄂托克旗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
一、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
(一)减免对象
1.具有鄂托克旗户籍且未享受职工丧葬补贴待遇的城乡居民;
2.非鄂托克旗户籍但在鄂托克旗境内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驻鄂托克旗部队现役官兵、重大自然灾害死亡人员;
3.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遗体、无家属认领遗体;
4.旗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减免项目及标准
1.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850元/具;
2.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100元/具/日,3日内减免、无法查明身份的遗体15日内减免;
3.普通设备遗体火化费600元/具(含遗体消毒费);
4.一次性普通卫生纸棺一个180元/具;
5.一个价值200元的普通骨灰盒;
6.三年内骨灰寄存费100元/盒/年。
丧事承办人选择以上6项基本殡葬服务以外的项目及费用超出标准的,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使用非殡仪馆专用殡葬车辆接运遗体或在城区搭棚治丧等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予减免。
( 三)申办程序
丧事承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户籍所在地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旗民政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事务股领取并填写《鄂托克旗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后直接免除相关费用。
1.丧事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逝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
3.逝者为婴儿,须出具医院或公安部门的相关资料;
4.无名遗体、无家属认领遗体由公安部门出具相关资料;
符合规定在旗外火化的,由丧事承办人凭火化证明和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发票在丧事办结后三个月内(以殡葬服务费用缴费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到鄂托克旗民政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事务股申请,减免项目及标准不超此政策规定。超过申请时限的,不予办理。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项目
(一)奖励对象
凡生前具有鄂托克旗户籍,死亡后在指定的公墓区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葬(以上四种方式均不留坟头,具体指将逝者的骨灰用可降解的骨灰盒深埋或直接将骨灰散放在草坪、花卉或树下土壤中且不单独立碑)、撒散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处理骨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标准
树葬、花葬、草坪葬等每例奖励1000元,骨灰撒散的每例奖励1500元。
(三)申办程序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项目由丧事承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向鄂托克旗民政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事务股提出申请,填写《鄂托克旗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丧事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逝者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丧事承办人签章的指定银行账号复印件1份;
5.节地生态安葬时的现场照片至少3张以及影像资料。
来源:鄂托克旗民政
编辑:宁静
审核:蒋鑫、马蓉
终审: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