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镇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镇区内饲养牲畜有关通告
文摘
2024-11-05 19:56
内蒙古
为营造安全、卫生、舒适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改善城区卫生质量和人居环境,切实提升镇区环境品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本镇决定自即日起,全面禁止在镇区范围内饲养家禽家畜。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一、镇区内严格禁止饲养牛、羊等各类牲畜,以确保镇区环境的整洁与和谐。二、各饲养户违法饲养牲畜,造成损害的,如横穿马路妨碍公共交通、损坏城市公共设施、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造成损失的,由牲畜所有单位或个人依法赔偿损失。三、在城区违法饲养牲畜,引发安全事故,如车祸、牲畜死亡等,需牲畜单位或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四、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乌兰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饲养牲畜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和扰乱整治工作,对于妨碍行政执法工作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请广大居民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镇区内存在违法饲养牛、羊等各类牲畜的,请立即与乌兰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取得联系。乌兰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5日
文字:乌兰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编辑:江苗
审核:蒋鑫、赵茹
终审: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