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冬天起,
张北、沽源
已明确禁燃禁放禁售!
其他县区,如有最新消息,
张家口生活圈会第一时间通知大家
阳原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切实有效改善全县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全县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阳原县全县区域范围内未经允许,禁止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特殊时期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相关部门审批并予公告。
二、县公安、应急管理、住建、供销、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宣传等部门和各乡镇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禁放监管工作,各司其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批发、零售 )、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对违反烟花爆竹相关规定的按照《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与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四、对劝阻无效,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人员,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违法违规燃放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任何单位,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根据《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对阻碍执法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在本辖区内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推进禁燃禁放规定的普及和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相关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非法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举报电话: 12350。
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 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阳原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日
怀政布〔2023〕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怀来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县外途径合法车辆外),全境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三、所有商家、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包括通过网络、微信等形式销售),对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一律依法从严处理。
四、县公安、应急管理、城管执法、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批发、零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各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应积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宣传,确保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对阻碍执法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
关于2024年全区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告
为严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各类安全事故,持续改善万全区环境空气质量,为全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全区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
万全区区域范围内。
二、禁放时段:
(一)全区范围内全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特殊时期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相关部门审批并予以公告。
三、禁放要求:
(一)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充分发挥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牵头作用,加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打击违规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特别是除夕、正月初五、正月十五期间,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拘留一起、处罚一起、曝光一起,形成高压震慑态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内宾馆、酒店、餐馆等场所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宣传教育和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烟花爆竹私放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取证。
(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全区所有建筑施工工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并指导督促各物业公司强化小区管理,配合落实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
(四)区民政局负责加强对殡仪馆、公墓的管理,落实殡仪馆、公墓等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对祭祀人员的教育管理,提倡文明祭祀。
(五)市生态环境局万全区分局负责做好我区空气质量监测,做好不利气象天气的应对,达到重污染天气时,报请区政府批准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
(六)区行政审批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供销社等职能部门认真落实好行业监管职责,严把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邮寄等环节,硬化举措,协调联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筑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闭合环,保障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落地见效。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通过广播、微信、横幅等宣传方式,加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力度,做到农喻户晓、人人皆知。发现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时,及时进行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并向公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电话:110、0313-8687812,依法举报违法行为受法律保护。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全区范围内禁燃禁放禁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三、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全区范围内生产、买卖、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村(居)委会依法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3日
桥东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桥东区区域范围内为禁燃区,实行全时段、常态化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二、全区范围内禁止非法制贩、存储、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桥东区区域内,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部门以及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加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
四、对拒绝、阻碍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拒绝停止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拨打110等举报电话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劝阻人、制止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或者威胁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六、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营造春节期间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七、本通告如与新发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以新发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特此通告。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9日
桥西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及时段
禁放范围:桥西区区域范围内
禁放时段:全年禁止燃放
二、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责任分工
(一)区公安分局负责禁放工作,加大禁放区域内私自燃放、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制止,依法处罚;及时受理、查处群众举报、相关部门移送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没收未经许可运输的烟花爆竹、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
(二)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擅自占道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以及负责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合执法。
(四)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加强执法检查,组织开展清理整顿,确保禁放区域内无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发生;依法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供应、销售烟花爆竹行为;没收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五)区住建局负责督促禁放区域内施工工地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区工信局负责督促禁放区域内工业企业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七)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暂停烟花爆竹零售店许可审批工作。
(八)桥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重大节假日期间大气环境监测,分析研判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的影响,达到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按规定报请区政府批准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
(九)东窑子镇、各街道办事处、区园区办负责做好在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组建专门队伍,落实网格化管理,切实加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巡查检查、防范制止、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推进禁放规定的普及和实施,营造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对不履行规定、私自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向公安、应急管理部门通报、移送。
三、其他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拨打110等举报电话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劝阻人、制止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或者威胁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2日
经开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开区区域范围内为禁燃区,实行全时段、常态化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二、全区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经营、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原材料。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开区区域内,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部门以及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加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通告燃放的,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燃放的,依规依纪问责。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拒绝停止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拨打110等举报电话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劝阻人、制止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或者威胁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七、各镇街、区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营造春节期间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圈。
八、本通告如与新发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以新发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特此通告。
张家口经开区管委会
2022年12月24日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优化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张家口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年任何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材料制成,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电子炮等。
二、禁放区域:全县所有区域。
三、禁放时间:全年任何时段,特別是春节、元宵节、婚丧嫁娶、清明祭祖等特殊节点。
四、禁放规定:全县范围内严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五、加强宣传引导。宣传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平台,做好全县严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对查处的违禁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各单位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和两代表一委员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
六、加强日常监管。农村禁放实行属地管理,乡镇党委、政府负主体责任;县城建成区,居民小区由住建局督促物业公司做好居民小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城郊村由康保镇负责;城管局负责全县宾馆、饭店、道路两侧、公共场所及各类提供婚庆、殡葬活动的经营者,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
七、加强源头管控。县行政审批局严禁审批烟花爆竹长期销售网点及临时销售点;公安局、应急局负责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销售、仓储;县公安局、交运局负责烟花爆竹非法运输查处。
八、加强联合执法。县公安局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公安局、城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组成联合执法组,发现燃放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阻碍执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二)项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九、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
十、各乡镇人民政府、怡安康城社区、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本通告自2023年1月6日执行。
康保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
尚义县全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切实有效改善全县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全县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区域及时间
尚义县全域,实行全时段、常态化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二、严格落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一) 尚义县公安局负责禁燃禁放工作 ,依法打击违规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及时受理、查处群众举报和相关部门通报的违规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案件; 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查处、打击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三)县住建局负责督促所有施工工地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督促县内物业公司做好居民小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负责倡导沿街单位和商店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禁燃禁放烟花爆竹规定,告知广大居民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禁燃禁放工作;及时发现制止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私自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向公安部通报、依法处理。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店面商铺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工作,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移送公安部严肃处理; 负责告知、督促商场、集贸市场严格执行相关 规定。
(五)市生态环境局尚义县分局负责做好重大节假日期间大气环境监测,达到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按规定报请县政府批准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在本辖区内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推进禁燃禁放规定的普及和实施;对不履行规定、私自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向公安部通报、依法处理。
三、其他事项
(一)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根据《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由相关部办理道路运输和燃放许可证照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公安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相关规定 ,广大居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不私自燃放烟花爆竹,营造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并向应急管理部⻔和公安部⻔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电话:0313- 4332192 (尚义县应急管理局)
110 (尚义县公安局)
尚义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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