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公(治)行罚决字〔2024〕0045号
违法行为人邢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xxxx号楼x单元xxx,无业人员。
违法前科2022年5月14日,因邢x卖淫案,被张家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2022年5月27日,因张xx、孙x、邢x卖淫案,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10月7日,经李xx介绍,邢x与江xx在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xx公寓xxxx房间从事卖淫嫖娼违法活动。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的辨认、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邢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张家口分行缴纳罚款伍仟元整;由张家口市公安局送张家口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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