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前些天的一个举动,海口的常先生一直在奔波,想要证明自己的清白。什么事呢?这得从11月29号凌晨说起。常先生说,当时,他骑车经过海口大同路路段,一名男子从他身边超过后径直撞向了一旁的护栏,他当即停车决定进行救助,可就是这个决定,给他带来了巨大的麻烦。
“我说兄弟啊,你说话要凭良心,我救完你,你现在说是我撞得你。”常先生回忆,11月29号凌晨4点多,自己骑车经过大同路交通银行附近时,一名男子骑车从自己身边经过,随后车辆左转径直撞向了护栏。
海口居民 常先生:前面一前一后,他就直接在这摔了,当时一摔倒,整个车也压到他,脸扣到地上,血一直在喷,喷射状,我正好看到他摔的,我就在这里就停车,我赶快下来看他喷血,那是很恐怖,人也不动了 ,我叫他他也不应了。
常先生说,发现当事男子失去意识后,他立刻上前将压在男子身上的电动自行车搬开,随后拨打110和120。不久后,男子恢复了意识,并向常先生询问是否有纸,想擦掉脸上的血迹。出于保险起见,常先生此时也拿出了手机录制了一段视频。由于担心这名男子的伤势,常先生也帮对方通知家人朋友,并陪同等待救援的到来,可之后发生的一幕,让常先生措手不及。
海口居民 常先生:大同派出所一下车,问说什么情况,我都还没说话,这时候他第一个跳起来了,他直接就指着我说是我撞的他,我当时我都懵了。
常先生现场拍摄视频:现在是救人,说诬陷我撞的他,惨不惨,世界上还有这种人,倒过来诬陷我,就他反过来诬陷我。
常先生表示,自己从头到尾都没有和这名男子发生碰撞,对方却在现场指认自己是肇事者,并且现场再次拨打报警电话,称自己被常先生骑车撞倒。接连两个互相矛盾的报警电话,也让前后两批前来处置的交警有些懵,由于摔车男子指认常先生为肇事者,现场交警先将摔车男子送医,随后暂扣双方车辆开展进一步调查。这件事发生后,常先生也多次联系摔车男子,想要证明自己的清白,但对方表示自己头部受伤,一直含糊其辞。
摔车男子:(你不是报警说我撞你吗,就是你摔的那天)嗯,(你现在不是报警说我撞你,你跟大同派出所也说是我撞你,现在我跟你再次确定下 ,是不是我撞你先)等着交警判决出来先。
采访当天,记者也和常先生来到了当时最早出警到达现场的大同派出所,民警也找到了当时正对事故地点的一个摄像头。不过由于分段储存的间隙,恰好没有记录到事故发生的瞬间。不过根据最接近事发瞬间的画面显示,当时两人已经处于并行状态,且之间的间距超过一米多。之后,记者也询问摔车男子具体经过,但对方表示说不清楚。
摔车男子:(记者:当时撞的话,你自己是应该知道的,他大概撞到你哪里,撞到什么位置)我说不清楚,(记者:说不清楚,这个为什么会说不清楚呢,你那天晚上喝酒没有)没有,(记者:没有喝酒)嗯。
常先生回忆,在摔车事件发生前后,身边都有其他骑车经过的路人。他希望目击者能够站出来,帮助寻找线索,还原事发经过,证明自己的清白。
(“救人者”还是“肇事者”?)多角度公共视频还原经过
摔车男子涉酒驾将被严惩
从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虽然常先生当时多留了一个心眼,现场拍摄了视频,但这些视频的内容,并不能有力证明他的清白。那么,常先生究竟是“救人者”还是“肇事者”呢?我们决定一探究竟。
根据公共视频内容显示,11月29日凌晨4点46分左右,常先生和摔车男子先后出现在大同路交通银行前辅道,摔车男子加速从常先生左侧进行超车,在辆车并行的瞬间,两车仍保持一定的距离,而在摔车男子超过常先生后,突然向左急转,并径直撞向了左侧的护栏。12月3日,经过海口交警支队龙华大队事故中队初步调查,这起事故为单方事故。从警方调取的另外一个角度的公共视频来看,摔车男子超车过程中,常先生与其至少保持了2米左右的距离。
而在判定事故与常先生无关后,警方也归还了常先生的电动自行车。据警方介绍,摔车男子由于面部受伤,目前仍在接受治疗,警方也将调查结果告知了对方。
同时警方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事发当时,常先生和摔车男子都处于逆行状态,警方在对两人进行批评教育后,将会依法进行处罚。同时经过检测,摔车男子属于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交警部门将会对案件进行进一步处理。
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华大队事故处理中队 民警 沈为耀:当事人是面部流血,流血比较多,然后当时是属于醉酒状态了,我们给他测了酒是80多(毫克每百毫升),该事故当事人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然后也在逆行,他这个违法行为我们依法处罚。
从早年人尽皆知的“彭宇案”,到近年来救人者的权益得到维护,“扶还是不扶”始终是个热门话题。事实上,随着立法的完善,对于救人者的权益保护也不断加强,让救人者没有后顾之忧。
“彭宇案”发生后,“好心帮人反被讹”迅速引起热议,老人摔倒敢不敢扶也成为了热点话题,“不是你撞的人你为什么要去扶”这句话更是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为了保障救人的权益,引导社会向上向善,相关立法也在不断完善。
根据《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律师认为,在实践过程中,当事人究竟是主观上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还是客观上的“对事实产生误判”,应当进行明确的界定。而随着立法层面对于救人者保护的逐渐完善,将“救人者”指认为“肇事者”,需要拿出真凭实据才能进行认定。
律师建议,如果碰到火灾、触电、突发疾病等状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由专业人员开展救助。如在紧急情况下,施救者同样需要注意保护自身权益。
记者:一凡、汪浩
编辑:黄露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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