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安置房不动产登记的公告

民生   2024-11-21 18:24   宁夏  
关于办理安置房不动产登记的公告

(第十三批)

市辖区安置房小区住户:

根据《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市区历史遗留城镇住宅“办证难”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固政办函〔2023〕30号)精神,目前已经完成了市辖区安置房小区首次登记。敬请各位住户主动配合收集资料,按照通知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为了确保登记工作有序进行,按批次为各安置户办理不动产登记,未收到通知的安置小区住户请耐心等待。

现将第十三批办理安置房不动产登记的小区名单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西南新区裕丰苑1号楼-24号楼

二、办理时间

2024年11月25日—2024年12月6日。

三、办理地点

西南新区固原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楼业务接待大厅(丁香苑北门瑞安超市后)。

四、办理程序

(一)核实信息,办理登记申请资料。

安置户凭安置协议、安置合同、本人身份证到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楼业务接待大厅,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土地出让金缴费通知单(政务大厅二楼税务窗口缴费)、介绍信、申请表等。

(二)安置户凭借上述资料到固原市政务大厅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全部资料如下: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安置房安置合同原件及拆迁安置协议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5.申请人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

6.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

7.土地出让金票据原件;

8.契税票据原件;

9.建设单位介绍信和名单。

五、逾期责任

因业主个人原因未在受理期限内申请或无故拒绝配合办理产权登记的将不再单独受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业主个人承担。

六、温馨提示

1、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划拨用地上房屋交易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变更为出让用地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安置房过户时发生交易的,安置户办证后,再给受让人过户,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方可为受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2、安置房未发生交易的可以按划拨用地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只能居住不可转让。如果发生继承、赠予、交易等转让行为,仍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建议安置户同步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直接办理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不动产权证,方便后续继承、赠予、交易等。

3、根据当前不动产销售交易税等规定,不动产登记两年后交易的,可以减免相关税收。因此建议所有的房屋尽快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不动产登记,两年后凭土地出让金票据办理转让手续。   

解决市区历史遗留城镇住宅“办证难”

问题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1月20日

来源:固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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