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信访工作秩序,依法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维权,切实把信访维权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现就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一)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四)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五)属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管辖的事项,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各级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单位走访提出申诉求决类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由政法部门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
二、信访人不依法表达信访诉求,进行缠访、闹访、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行为。
1.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程序中,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然越级信访的;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仍坚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解决问题,拒不通过相应途径提出诉求的;信访事项已经依法处理到位,并已明确告知处理情况,仍然重复写信、重复网投、重复电话骚扰的;以及在信访接待场所实施重复走访登记、缠访闹访行为或在非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的;
2.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信访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对生效判决文书不服,不依法定程序申诉或表达合理诉求,执意缠访、闹访或反复越级信访扰乱单位办公和信访工作秩序的;
3.五人以上集体走访反映共同事项,拒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场所走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及未成年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停放尸体或者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不听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
6.组织、策划、煽动、串联、教唆、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参与缠访、闹访的;集资用于越级上访、缠访、闹访、集体上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的;以信访为名或者以代理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或插手社会事务,扰乱社会秩序或信访工作秩序的。
(二)在信访活动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信访的,或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式进行信访的;
2.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在信访活动中,强拿硬要、故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强占办公场所、投掷物品的;
3.未经公安机关允许,以信访为名在机关、单位及周边区域、车站、码头、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滞留、围堵出入口、拦截车辆,堵塞、阻断交通,强行冲击机关、单位,阻碍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以信访为名,在各级机关单位、交通场站、重大活动场所以及上述场所周边其他公共场所上访,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等行为的;或者采取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等过激方式,制造社会影响的;
5.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利用网络实施违法信访行为及以信访为由实施其他违法行为。
1.在信访活动中,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媒体通讯工具,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或向境内外组织、媒体发布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支持、帮助的;
2.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骚扰、威胁,干扰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3.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取的居民身份证或用假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四)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赴自治区实施本通告“二”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二)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或者在上述重要时间节点到非接待场所实施本通告“二”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三)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行为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以信访名义筹集资金、寻找代理人进行非法上访的;
(四)对于已签订协议、息诉罢访承诺书,合理诉求解决后又反悔或虽未签署息诉罢访承诺书但实际已接受处理结果和救助后就同一事项反复缠访、闹访;信访事项已出具处理意见,信访人不按规定申请复查、复核,仍就同一信访事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或判处刑罚后,屡教不改,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六)以信访为由多次走访、投诉、缠访、闹访,以此相要挟,向属地政府提出超出政策范围的高额补偿或赔偿诉求,或索要财物数额较大的。
四、对在信访活动中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的,经教育能够悔过,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信访的;行为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减轻、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五、公职人员、党员违反以上规定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将同时移交纪委监委按照相关党规党纪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法律从业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违法信访、扰乱社会秩序或信访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违法犯罪信息将被依法记录保存,纳入个人诚信体系,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在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入伍、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和就业时,依法依规进行审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通告内容与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
希望广大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参与、不传播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
特此通告。
202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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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 奥
一 审:李海超
二 审:高占军
三 审:赵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