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抚顺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宣传解读。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委,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以及贯彻实施情况。
根据2023年末统计数据显示:
抚顺市户籍人口195.24万,60周岁以上老年人68.36万人,占总人口35%,老龄化率全省第一,全市老年人口呈现基数大、增速快、高龄化等特点,我市老龄化问题非常突出。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的决策部署,切实抓好养老服务这件民生大事,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积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整合立法资源,切实保证了立法进度,提高了立法质量。《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尽快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步入法治化轨道提供保障。
《条例》起草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会同政府相关部门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全面掌握我市居家养老服务现状,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立法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修改完善。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于11月27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条例》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六章40条,主要内容包括:
健全完善服务体系
规定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承担主导责任,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的职责;
强化服务设施配置
规定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对政府、企事业单位腾退的用地用房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住宅区必须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等;
丰富服务供给内容
规定居家养老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健康照护、精神慰藉、文体服务、安全保障、法律服务等;
健全激励保障机制
规定各级政府管理职责,强调政府应当依托本地区气候、森林、文化等特色资源,开发、引进旅居养老品牌项目,发展银发经济,同时规定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不低于55%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减免等政策。
围绕《条例》实施
★我市将调整用途的国有、集体所有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腾退的用地用房,符合条件的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全面落实配建城镇养老服务用房、养老服务设施维护使用、公共设施适老化改造等规定;
★依托我市“怡养抚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推进养老服务数据互联互通,更好地为我市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家政、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及文体娱乐等养老服务内容。
撰稿 | 王荣刚
责任编辑 | 王宁宁
编辑 | 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