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长补贴15年!事关宜春被征地农民

政务   2024-12-09 15:20   江西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经宜春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于11月19日印发了关于《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做到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做到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相结合,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组织其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



《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村(组)为单位,经依法批准,由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地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后完全失去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且在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地户籍的在册农民。对被征地农民身份的认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批准同意征地之日为界限。《办法》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原根据国家用工计划经原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为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正式职工的人员、征地时已经按照政策规定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面积超过0.3亩的人员、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纳入参保缴费的人员,不属于该《办法》保障对象。

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的认定应经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联审等三个环节,每个环节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进行公示,对最终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对象制作《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认定登记汇总表》。严格遵循“先报批后参保”原则,土地征用应先依法依规逐级报请上级政府批准同意,并据此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拟征土地未经按程序报批不得组织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及其参保事宜。

《办法》指出,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乡镇(街道)经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属政府(管委会)后,统一组织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对于符合条件纳入该《办法》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缴费补贴最长不超过15年。每年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当年执行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2(个月)。政府缴费补贴仅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采取“个人缴费、政府直补”的方式,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先缴纳8%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自由选择缴费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在身份认定后当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被征地农民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不得对以前年度进行补缴;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相应扣减政府缴费补贴年限。

被征地农民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期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相应扣减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离开用人单位后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可继续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自认定身份当年起最长不超过15年。

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的现役军人或在校学生,在服现役或就读期间保留被征地农民身份,退役或毕(肄)业后,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本办法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政府缴费补贴年限从退役或毕(肄)业后次月开始起算。

据了解,该《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往规定与该《办法》不一致的,以该《办法》为准,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要求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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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宜春市融媒体中心)

(来源:记者 黄永东)

编辑:肖苏阁;校对:刘敏;编审:匡昱宣;监制:邓雯、黄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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