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普法|公司非法购买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胆大妄为!

文摘   2024-12-11 16:20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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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3月30日,行政执法部门到某畜牧设备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根据现场查证,该公司涉嫌向伪造证件机构购买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实施特种作业。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该公司现场向执法人员交出了2021年与网上无牌无证机构联系付费办理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共计13本。经调查核实,该企业管理人员练某某向无牌无证办证机构以8800元和4000元两笔款项共购买了16本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16本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人员均为当时该企业的在岗员工。该企业的特种作业岗位工作人员在未经专业培训的情况下,一直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持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活动。


以案普法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9万元。该公司向伪造证件机构购买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涉嫌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02

专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开展特种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该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现场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证书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该公司管理人员练某某法律意识淡薄,误信网上无牌无证机构而办理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并交由员工使用,放任员工在没有经过正规培训考核的情况下从事特种作业,存在极大的事故隐患风险,涉嫌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行政执法部门在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依法将违法线索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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