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枪到禁猎区打猎,二人获刑!

政务   2024-11-20 12:22   贵州  

案发时正值深秋,天气逐渐转凉

为了贪吃“野味”

潘姓两兄弟互相邀约,携枪带网深入禁猎区

捕获了一只东方大苇莺、一只大胸秧鸡,一只倭花鼠

当晚两人也被森林公安民警抓获

留下的是囚牢的到来……


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两兄弟携带猎枪、探照灯、头灯、铁砂、猎网等工具到禁猎的山林中狩猎。二人在山林中安设探照灯、架猎网等,用探照灯(打开照射)引诱猎物扑网或用猎枪打击进行狩猎,后被巡山的森林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并扣押了二人使用的狩猎工具及捕获的三只野生动物(死体)。

经认定,二被告人捕获物中一只为倭花鼠,属松鼠科花鼠属,基准价150元一只;一只为东方大苇莺,属苇莺科苇莺属,基准价300元一只;一只为大胸秧鸡,属秧鸡科林秧鸡属,基准价300元一只。经鉴定,二被告人非法持有的枪支均为以火药为动力且具备发射功能的非制式枪支。 
法庭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分别持有非制式枪支一支,且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当庭对二被告人判处了相应刑罚。


法官普法

什么是非法狩猎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或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非法狩猎行为不仅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生态系统,同时也会触犯刑法,付出惨痛代价。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主动检举非法持枪以及非法猎捕、贩卖、食用野生动物的不法行为,共同守护我们和谐美丽的生态环境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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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杨胜玲、石庆阳

编辑:罗  璕

审核:彭丝丝、石昌吉、廖声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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