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开征集“村霸”“乡霸”“沙霸”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政务   2024-11-20 12:22   贵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扎实开展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要求,依法严厉打击治理“村霸”“乡霸”“沙霸”“矿霸”“市霸”“街霸”等黑恶势力,切实加强基层法治建设,进一步夯实基层社会治理根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从即日起,榕江县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打“村霸”“乡霸”“沙霸”等突出黑恶犯罪行动,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线索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换届选举、强揽工程,严重侵害村民和集体利益,非法侵占或骗取国家项目资金以及侵占和垄断集体资产资源、滥开滥采等“村霸”“乡霸”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雇黑佣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暴力拆迁、随意殴打群众的“沙霸”“矿霸”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盘踞在商贸集市、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材料、车站、旅游景区等各类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看场费、进场费,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街霸”“市霸”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以暴力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企业厂矿,非法索要占地费、占道费、卫生费等,或强揽工程、强行送货送料、强行承包运输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地头蛇”以及利用行业协会操纵市场价格、垄断行业经营及破坏营商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实施校园暴力欺凌,在校内及校园周边对学生进行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等;组织、操纵、胁迫、唆使利用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实施“校园贷”等方式催收非法债务、恶意侵占公私财产、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经营“黄赌毒”:经营、操纵“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败坏社会风气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党员和公职人员失职失责失察,包庇纵容、出谋划策,甚至违法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八)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组织卖淫、强迫卖淫、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催收非法债务、开设赌场等。
二、举报要求
(一)举报人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包括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有关违法犯罪的具体内容,物证书证、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

(二)举报人对检举、揭发、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和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和诬陷他人。对谎报或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举报主要受理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其他信访事宜可拨打12345或其他渠道进行投诉反映。
三、举报奖励和举报人保护
(一)凡检举、揭发黑恶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县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二)对举报提供线索者,相关部门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四、举报方式
榕江县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举报电话:0855-6620394
地址:贵州省榕江县古州中路21号(县委大院内)榕江县委政法委(榕江县扫黑办)

榕江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110或0855-6838805
举报地址: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城北新区滨河路(榕江县公安局扫黑办)
特此通告

              

 榕江县扫黑除恶斗争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1月19日


黑恶势力定义
(一)“黑”是指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需同时具备以下4个特征:1.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具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具体表现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损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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