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多人被判刑! 涉及某职业学院学生……

2024-11-05 19:49   山西  

“地推”型电信诈骗



“地推”是一种实地进行的推广活动。推销人员通常会通过现场宣传、产品试用、有奖问答、互动游戏方式吸引公众的注意力,提高他们的参与度,从而提升品牌知名度,促进产品销售。它与线上推广相互补充,构成了完整的营销体系。但近年来,“地推”却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一种新的诈骗手段.....


山西省阳城县的郭某某被好友尚某拉入一个微信群,在该微信群中因参与刷单返利被骗10万余元。郭某某的被骗经历揭示了“地推”诈骗的操作流程。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底,为牟取非法利益,小明在明知所从事的“地推”(拉人扫码进微信群)是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提供广告推广,且自己微信多次收到风险提醒的情况下,仍通过“地推”方式为他人提供广告推广,并先后邀请其妻子小美、其好友小亮加入。后三人购买小礼品,分工合作,由小明负责接单和结算收益,小美主要负责推礼品车并向路人进行讲解宣传“扫码进群送礼品”,小明和小亮负责送布偶玩具等礼品。当有自愿扫码的路人领取礼品后,三人进一步要求或直接操作路人手机扫码进群并有选择性地将该路人微信中20至30个好友拉入群聊。尚某就是在他们进行地推过程中通过扫码入群的。在他看来,自己不过是帮忙引流拉人,辅助建群,完成后退群领礼品,深藏功与名。却不知道,在他退出群聊后,留下的郭某某等朋友则成为“待宰的羔羊”。小明等三人以此收取上线每单80-120元不等的推广费,获利后三人平分,其中小美获利由小明管理。


经审理查明,该三名被告人先后在四川省、湖南省、河南省、山西省长治市、晋城市等多地通过“地推”的方式为上游违法犯罪分子提供广告推广,经统计,三被告人先后非法获利共计20余万。


最终三名被告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阳城法院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手机口”电信诈骗



所谓的“手机口”诈骗,是指行为人使用两部手机帮助“上游”诈骗分子拨打引流电话,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诈骗分子,一部手机拨打国内受害人电话,然后两部手机同时打开扬声器,由诈骗分子与受骗对象直接沟通,而行为人“不用说话”就可以赚取一定数额佣金。


基本案情:


小陈是某职业学院学生,虽然家里每月都有给生活费,可是一直都想找机会再赚些钱,好在女友面前显得阔绰一些。


于是,当他在网上看到每小时200元的兼职时,毫不犹豫就答应了。随后对方教给他非常简单的“工作方法”,搭建“手机口”。小陈准备了两部手机,一部手机用于与QQ群内的业务员进行语音通话,另一部手机插入自己或朋友名下的手机卡,按照对方提供的号码拨打电话,两部手机都打开免提,将免提扩音与收音麦克风相对放置,这样就实现了诈骗分子与被骗对象的直接通话,成功掩饰了诈骗电话的归属地,降低了接电话人的警惕性,使诈骗分子更容易得逞。小陈则会根据骗子骗取金额的比例获得工资。小试成功后,小陈把这个方法教给了女友小金,两个人做起了“携手致富”的美梦。


同样的手段,某技术学院学生小东、某KTV职员小楠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在阳城县境内利用本人或他人的手机电话卡,为上线诈骗分子搭建“手机口”,帮助诈骗分子拨打诈骗转接电话,导致他人财物被骗。


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国家反诈中心大数据平台提供的数据,经查实,2023年4月至5月初,小陈和女友小金,通过自己或他人的手机卡共拨打诈骗电话655条,获利4000余元。小东、小楠用自己的手机卡拨打诈骗电话80余条,获利3400余元。各地被害人被诈骗金额共计8万多元。


阳城法院最终对四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杀猪盘”电信诈骗



杀猪盘,是诈骗团伙对交友婚恋类网络诈骗的一种俗称。是指诈骗分子利用网络交友,诱导受害人参与投资或赌博的电信诈骗方式。诈骗分子准备好人设、交友套路等“猪饲料”,将社交平台称为“ 猪圈 ”,在其中寻找被他们称为“猪”的诈骗对象。


阳城县张某某在网络上认识一人,双方深入交流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等待她的不是美好的爱情,而是罪恶的深渊。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份,福建籍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上线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杀猪盘”诈骗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其他二名被告人陆续组织人员,根据上线提供的虚假人设信息,通过修改社交软件昵称、头像、冒充单身优质中年男性在社交平台发布动态等方式进行全方位包装,以此来获取30岁至50岁的陌生女性点赞、关注,进而与之聊天,通过日常问候等温情言语培养感情获取信任后,以不方便、在开车、不常用该软件等借口为由,诱骗这些女性添加上线提供的微信,为上线实施“杀猪盘”诈骗进行引流。


当陌生女性添加了微信后,负责具体操作进行引流的团伙成员会予以截图,以此证明完成一单任务,进而凭此向王某某等人结算工资。王某某以每单(按照上线虚假人设要求诱骗一名陌生女性成功添加微信)大约25元的价格从上线接单,对团伙内具体操作进行引流的成员按每单大约8元左右的价格进行结算。


感情建立后,被害人会放松警惕,上线电诈团伙成员会进一步深度培养感情,然后借机以一起赚钱为名,诱骗被害人至各种被诈骗团伙控制的平台进行所谓的投资,最终被骗的血本无归。


张某某就是被某社交软件中虚假人设“陈国栋”引流后被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以进行投资获利为由,被诱导向多个银行账户进行投资,先后共计被骗100余万元。


法院认定各被告人与上线构成诈骗罪共犯,各被告人均系从犯,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各被告人三年至五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节目最后,石晋波说,单纯的从风险和收益角度来讲,充当电诈“工具人”也是相当不经济的,实则是赚最少的钱,背最黑的锅,行为人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被全国各地警方轮番查找甚至上网追逃,相关资金账户会被迅速止付或冻结,马上就会面临处罚,轻则被行政处罚,重则会被刑事处罚,而那些拿了绝大部分电诈资金的人基本都藏匿于境外,查处相对困难,“受伤”的就只有你。在此提醒广大听众朋友,“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低成本、高回报”往往都是骗人的幌子,不劳而获、一夜暴富更是痴人说梦,一定不要贪图虚妄的利益,防止自己被骗,也防止自己不小心成了骗子的帮凶,赚钱如做人,都应该脚踏实地。

来源: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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