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一男子打篮球意外猝死! 责任谁来承担?

2024-11-21 19:47   山西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0日,一个看似平凡的周末下午,强强与同事小张走进一家篮球馆,在支付了场地费后,二人于18时13分开始打篮球。



然而,欢乐的气氛在21分57秒时发生骤变。强强在没有与他人发生任何身体接触的情况下,突然毫无征兆地朝身体右侧倒地。场内的其他人员见状迅速围拢过来,将其翻身至仰躺状态。由于监控视角有限,从其腿部可看出身体在抽搐。


22分35秒,场内人员迅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篮球馆的工作人员则开始疏散围观人群,确保急救通道畅通。29分50秒左右,工作人员组织人员撤离篮球馆内的隔板,为即将到来的急救人员创造更好的救治环境。


31分27秒,急救车呼啸而至,医护人员迅速展开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于35分44秒将强强抬上救护车,转送至附近一家医院继续进行抢救,39分04秒到达医院。不幸的是,强强因心源性猝死,抢救无效离世。


强强的离世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悲痛。事后,其家人对篮球场馆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提出赔偿要求。篮球场馆一方拒绝赔偿,强强家人将其诉至法院。


强强家人认为,篮球场馆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在明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既无急救医疗人员,也无抢救设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来确保顾客的人身安全。


篮球场馆一方则认为,强强打球时无激烈对抗,倒地后工作人员迅速疏散人群,保证救护人员进场。因强强系心源性猝死,属意外事件,场馆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担责。













法院认为
















本案中,强强前往被告人篮球馆中打球,在未与他人发生接触和激烈对抗的情况下倒地,后场地工作人员及时进行现场救助及处置,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篮球场馆提供的场地、场所无安全隐患,且强强倒地后场内工作人员进行了一系列救助处置措施,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强强的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如果超出经营者的正常能力范围和合理限度范围,不当提高或拔高其注意义务,显然过于苛责。因此,强强家人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鉴于篮球场馆一方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自愿补偿强强家人2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法官说法






郭红洁


GUOHONGJIE



民三庭副庭长



在本案中,我们面临的是一个关于公共场所安全责任的重要议题。作为篮球场馆的经营者,不仅应当提供优质的体育设施和服务,更需确保每一位顾客的人身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包括但不限于对场所内潜在危险的预防、对顾客的警示提醒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从本案事实来看,强强在篮球场馆内突然倒地不起,最终因心源性猝死离世。尽管心源性猝死本身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但场馆方面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成为了本案的关键争议点。如果场馆在风险提示、急救措施和人员疏散等方面存在明显疏漏,那么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国家标准,涉案篮球场馆不属于必须配备专业急救医务人员的范畴,且目前国家法律对于该类场所配备急救药品及设备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故不能以涉案场地缺乏专业急救医务人员及急救设备认定该篮球馆存在过错。因此,本案从应急处置的角度看,该篮球馆在现有条件下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作为法官,我们深知每一个生命都是宝贵的,每一个家庭的幸福都值得我们用心守护。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我们将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裁决,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责任得到有效落实,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作为经营性运动场所,应对顾客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及适当的安全提示义务。同时,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前,要了解活动风险,充分考虑自己的身体状况,量力而行,科学合理参加健身活动,切不可强迫自己进行超负荷训练,加剧身体负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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