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公开悬赏!赵春玲!

2024-11-20 19:37   山西  



阳城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阳城法院执行的案号为(2024)晋0522执862号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732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赵春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赵春玲的财产线索。提供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经查属实并且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执行到位金额的10%给予奖励。





姓名:赵春玲

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府城办小尚村平房街26号

身份证号:410***********3023


如举报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经查属实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或通过线索找到被执行人赵春玲的下落并使其到案履行债务的,按照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支付奖金。被执行人已被发现但未处分的财产不属悬赏范围。悬赏执行公告期限自2024年11月11日至2025年11月10日。


本院郑重承诺,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

0356-4223082     

16635618051


基本案情


原告曾某华与被告赵春玲均从事车辆买卖。


2023年8月,原告曾某华向被告赵春玲订购一批车辆,并将订购车辆全款支付到被告赵春玲指定账户,后被告赵春玲只向原告曾某华交付了部分车辆,剩余三辆车辆未予支付,也未将相关购车款退还给原告。


2024年5月,曾某华诉至法院。阳城法院立案后,迅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积极敦促被告履行给付义务,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赵春玲承诺于每月20日前分期支付返还原告曾某华购车款及其他损失共计396000元。


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赵春玲仍未履行调解义务,经曾某华申请,阳城法院于2024年7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春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多次电话传唤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赵春玲于2024年8月2日向法院缴纳了20000元执行款,又在执行通知发出后支付了曾某华2800元,其余款项至今未付,且未全面申报个人财产状况。


阳城法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委托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不动产、公积金、工商登记进行调查,但反馈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在本省、外省有多起执行案件未能执行。


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发布悬赏公告。


来源:阳城法院

政府法制晋城
弘扬民主法治精神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