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一人酒驾,二人获刑的危险驾驶案件。
案件详情
2024年9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杨某某喝酒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交给杨某某驾驶。随后,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陈某某从某酒店出发,前往某饭店吃夜宵。次日凌晨0时20分许,陈某某与杨某某在饭店吃完夜宵后,杨某某又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陈某某从饭店出发,行驶至某路口转弯时,不慎撞上道路中心护栏,导致杨某某、陈某某摔倒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测杨某酒精含量109.3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杨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杨某某醉酒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交给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某醉驾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人均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故对二人均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温馨提醒
醉酒驾驶机动车早已纳入刑法,对在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予以严惩。但根据我国共同犯罪的理论,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如若不恰当履行车辆管理义务,在明知他人醉酒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车辆供他人驾驶,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因此,为了维护您的亲情和友情,请车主朋友履行好车辆管理职责,不要向醉酒的亲友提供车辆,确有出行需求时,由未饮酒人员或专业代驾人员代为驾驶,严守交通管理法规,杜绝一切酒驾、醉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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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驾严重危害
驾驶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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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鑫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