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教不改,再次“伸手”又获刑!

政务   2024-09-29 17:36   贵州  
近日,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谭某某提起公诉,思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基本案情:2024年6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先后两次在思南县县城辖区内多次通过攀爬窗户的方式进入他人住房内实施盗窃,经鉴定,谭某某盗得的香烟、白酒、首饰等物品价值为6200余元。同时查明,被告人谭某某曾因盗窃罪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再次实施盗窃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检察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防盗意识,加强对财物的保管,外出时锁好门窗,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以正当合法的方式踏踏实实积累财富,企图通过盗窃不劳而获,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供稿:温良倩  编辑:宋杨
三审:龚自飞  二审:古纯修   一审: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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