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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为进一步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山西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晋建房字(2024)1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2024年11月14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四届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提取、贷款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扩大公积金提取范围
1、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时,配偶及父母、子女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
对购买的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所购自住住房的总价;
提供结婚证,同一户籍的户口本、也可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历史户成员信息或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
2、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自主住房加装电梯提取范围可扩大到本人及配偶的双方父母。
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职工加装电梯所承担的工程费用总额。
以上提取业务需到管理部窗口办理。
二、适当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对高层次人才、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现役军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80万元的基础上上浮20%。
三、降低首付款比例
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四、优化住房公积金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1、对于2014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不再记入公积金贷款次数;
2、只将购房所在县(市、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作为认定标准。
本通知自11月21日起执行,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