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低保人员享受国家哪些政策?
答: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低保对象还可根据困难情形,申请获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或临时救助等。具体情况请咨询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问:低保入户调查时,申请人隐瞒真实收入怎么办?
答:针对申请人隐瞒收入、群众不愿举报的问题,一是要加大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力度,建立健全跨部门信息共享比对机制,提高低保对象认定的精准度。二是要加大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宣传力度,提高热线知晓率,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确保群众投诉有门。三是要加大对骗保的打击力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章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查处发现的骗保行为要依法惩处,起到警示作用。
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公益性岗位安置补贴是否计入家庭收入?
答:2021年6月11日,民政部印发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以下简称《审核确认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审核确认办法》,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收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如公益性岗位安置补贴不在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内,则公益性岗位安置补贴应该计入家庭收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请咨询您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关于低保渐退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对低保渐退具体规定,请咨询您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关于低保边缘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办法》第八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或者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关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具体政策措施,请咨询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不是低收入家庭的才可以享受?
答:按现有的政策,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必须是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一些省(区、市)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将低收入及其他一些困难人群残疾人纳入了生活补贴范围。具体建议您咨询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问:城镇五保户因刚好有城市低保标准的收入就要被撤销资格吗?
答: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同年10月,民政部印发实施《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进一步细化实化了特困人员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等政策规定,明确“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无生活来源,这里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同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2021年5月,民政部印发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进一步完善了“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明确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问:低保标准是多少?怎么计算?
答: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低保对象还可根据困难情形,申请获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或临时救助等。具体情况请咨询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问:如何申请低保?
答: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问:低保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答: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告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从各地实践看,主动告知不限于书面、口头、电话等形式,告知变化后,乡镇(街道)会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具体办理程序,请咨询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以及具体发放金额是多少?
答: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以及具体发放金额,请咨询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权下放到乡镇(街道)的地区,请咨询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问:怎样详细查询个人低保信息?
答: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同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低保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低保监督咨询电话。您的手机号码更换和低保有关信息查询情况,请联系咨询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问:如何出具低保证明?
答:如果您的家庭还是在保低保对象,可向当地县民政局申请提供证明。
问:如何判断家庭是否符合低保要求?
答:《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您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应该以您家庭的实际财产状况和人均收入为准,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民政局。
来源:贵州省民政厅
校对:刘牛
排版: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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