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原告王某某起诉被告格尔木市某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的案件,为积极稳妥处理好保护野生动物与维护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解决野生动物肇事补偿的难题,该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召开协商调解会。
会上,承办法官首先就案情做了梳理,2020年8月,原告王某某前往格尔木市大格勒乡务工,从事采摘枸杞工作。2020年8月18日,原告在务工期间被突然冲出的熊咬伤面部及全身,当即被送往格尔木市人民医院治疗,后因伤势过重转入青海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前后共计住院70天,产生医疗费336333.05元。经鉴定,原告王某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随后,双方围绕野生动物危害补偿制度及相关规定和各自诉求进行发言。原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作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应该给受到野生保护动物侵害的个人和财产进行补偿。被告代理人提出,自原告受伤后,被告积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救治,并已申报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现正在准备依据《青海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及《补偿办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向省、州、市三级财政申请误工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但目前因双方对赔偿标准有分歧,申报进度暂停。沟通结束后,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标准逐一进行分析,对赔偿款数额进行详细计算,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被告按照相关程序,以协商数额为原告进行申报,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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