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东法院审结一起医疗行贿案件,以单位行贿罪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对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003年12月,吴某某注册登记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医疗器械,吴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2009年至2021年期间,该公司分别向青海省某医院部分科室销售吻合器及微型骨板、螺钉,并向相关负责人行贿共计人民币989万余元。其中,2011年6日至2019年9月期间,担任该公司业务员的黄某某负责核算相关医院医疗器械使用数量,并向相关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427万余元。
庭审中,法庭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焦点问题进行法庭调查、质证认证、法庭辩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法庭在充分听取控辩意见和被告单位、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后依法宣判。宣判后,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为加强以案释法的警示教育作用,法院还邀请公安、银行、医疗等单位70余名干部职工、群众代表旁听庭审。
医药领域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主阵地,关系到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健康权益,医疗领域反腐败斗争刻不容缓!城东法院将持续把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反腐败高压态势,依法严惩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民生利益的医疗系统腐败案件,助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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