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出阳性!成分和数量令人震惊

民生   2024-11-21 00:01   浙江  
近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员
在对3批申报为“车载香薰”
“眼影”的货物进行查验时
发现其机检图像异常
进一步开箱检查后发现
货物为3袋块状物
毛重共计7.2千克
毒品快速检测试剂板呈多种毒品阳性反应

上海海关对“车载香薰”、“眼影”查验时发现异常。上海海关供图

经鉴定为1-[3,4-(亚甲二氧基)苯基]-2-环己基氨基-1-丙酮,系2024年7月1日新列管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前该批货物已移交缉私部门立案侦办。

被查获的“车载香薰”、“眼影”。上海海关供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上海市药监局通报百雀羚事件

记者从上海市药监局获悉,对于百雀羚的调查目前已有结果: 

上海市药监局:9月27日,接有关举报反映,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水嫩净透精华洁面乳”,其产品标签标示的成分中含有“圆叶牵牛提取物”,上海市药监局相关部门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予以核查处理。

经立案调查,未发现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生产的百雀羚水嫩净透精华洁面乳(配方升级)(限用日期:20241105,批号:3R06YV11)存在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禁限用原料管理规定的情况。


【此前报道】
11月20日,#百雀羚化妆品涉嫌添加禁用原料基本属实#话题登顶热搜。


20日上午,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对近日舆论关注的添加禁用原料一事发布情况说明。其称,涉及“禁用原料”的是其在2021年生产的“水嫩净透精华洁面乳”产品成分中添加“圆叶牵牛提取物”。百雀羚涉及该原料的个别产品是在该原料被禁用之前生产,不违反相关规定。

说明全文如下:

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雀羚”)于近日关注到网络上出现一些关于百雀羚“违法添加禁用原料”的争议,主要涉及的“禁用原料”是百雀羚曾在2021年生产的“水嫩净透精华洁面乳”产品成分中添加“圆叶牵牛提取物”。现就相关问题做如下情况说明: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26日发布《关于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74号),将“圆叶牵牛提取物”列入禁用目录。在此之前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并无对圆叶牵牛提取物的禁用规定。

二、在2021年5月26日前,“圆叶牵牛提取物”属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可使用的原料。百雀羚涉及该原料的个别产品是在2021年5月26日之前生产,不违反《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的规定。

三、2021年4月25日,百雀羚已经对该产品配方进行了调整,并通过备案备案号:沪G妆网备字2021512009。2021年5月26日之后,百雀羚没有再生产过任何添加有该原料的产品,不存在违法添加禁用原料的行为。

四、此前关于该问题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中,相关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均明确认定百雀羚不存在“违法添加禁用原料--圆叶牵牛提取物”的行为【(2024)京 02行终1218 号行政判决书】

作为一家负责任的公司,百雀羚一贯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并行企业的社会责任,杜绝禁用原料的使用。目前我们正在与监管部门积极沟通,也请大家继续关心、关注和监督百雀羚。

这样发朋友圈,被判赔2万元!


近日,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诋毁同事信息的被告删除朋友圈、赔礼道歉,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小丽和小芳均在某公司任职,分别担任不同部门的经理。2023年,小芳因生活、工作上各种原因对小丽心怀不满、产生矛盾,遂连续一个多月在其朋友圈发布了共计40条侮辱、诋毁小丽的内容并在某些文字后配上小丽与异性的合照及带有小丽手机号码的图片,暗示小丽存在生活作风问题。



小芳的微信好友中有大量该公司领导、同事,小丽知晓小芳发布上述朋友圈内容后,自觉遭受严重的精神困扰、处于抑郁状态进而前往医院寻求心理治疗。医院诊断小丽为抑郁状态,建议其全休2周。


小丽认为,小芳凭空捏造信息、在朋友圈发布带有侮辱、诋毁其本人的文字图片,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对其声誉形象的严重贬低,导致其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微信号中发布的案涉40条朋友圈内容,在该微信号朋友圈中持续十日公开发布对小丽的道歉声明,若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法院将在市级媒体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小芳负担;小芳向小丽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小芳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何这样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主张,于法有据,被告应删除其朋友圈关于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相关内容,并公开发布对原告的道歉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官表示:

本案中,现有证据并未证实原告存在被告所述行为,被告发布的朋友圈配图中包含有原告的人像及手机号码,被告还发布了原告及异性的合照,配上带有侮辱、诋毁内容的文字,同时还存在大量发泄情绪的谩骂性言论,相关内容能够看出系直接指向原告,且原告与被告曾经作为同一个公司的同事,双方不可避免存在共同的社会交际范围,此种行为具有严重的损毁和贬低他人名誉的性质,明显会导致原告的名誉权受损


离婚后在微信朋友圈诋毁前夫?

法院:构成侵权,道歉并赔偿!


日前,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在微信朋友圈诋毁前夫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并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唐某连续3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道歉信,并向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唐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24年5月协议离婚。


2024年6月起,唐某便开始以急需用钱为由,要求张某提前支付离婚补偿金,遭到张某拒绝后,一气之下把张某及其父亲、姐姐等三人的真实姓名、手机号码、微信号、微信聊天截图及故意捏造的文字等信息发布在朋友圈,攻击、丑化、损毁张某等三人的名誉和形象,并在微信朋友圈评论区进行恶意评论


法官表示:

本案被告虽与原告有特殊身份关系,为原告前妻,但其也不能因家庭矛盾、纠纷在微信群、朋友圈中损毁原告名誉,特别是在提倡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当下,唐某的行为已构成网络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上海海关 看看新闻 中国新闻网丨编辑:向西



宁聚
宁波广电集团电视传媒(NBTV)官方公众号。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