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丽 刘加云
摘要
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合同的效力如何,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将合同内容虽然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但不妨碍合同效力的情形进行明确。这篇文章的核心将聚焦于探讨何种情况下,即便合同内容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却依然不致使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理论和案例分析。
注:本文被收录在江苏省律师协会《民法典合同编与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专题研讨会论文集》中。
关键词
合同效力;强制性规定;比例原则;立法目的
序言
“强制性规定”的“前世今生”
区分强制性规定的逻辑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第十六条概述与实践案例
结论
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之效力是一个涉及到法律、经济和社会利益的复杂问题。在实践中,需要在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进行平衡,同时加强立法和司法解释,以确保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能够得到妥善处理。面对违反强制性规定后合同效力的判定问题,规则的适用往往伴随着新的挑战与议题,《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在司法审判的实践中,无疑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指引作用。确保裁判尺度的统一,不仅能够提升司法公信力,还能有效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参考文献/注释:
[1] 牛晓煜:《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审理规则的反思与回归—基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再思考》,载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公众号,2023年12月11日发表。
[2] 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吉0194民初620号2024.03.29 裁判,裁判文书网
[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24)兵08民终511号2024.04.17 裁判,裁判文书网
[4]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原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2023)青0122民初3745号2024.01.10裁判,裁判文书网
[5]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7民终1226号2021.06.04 裁判,中国裁判文书网
[6]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637页
[7]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246页
相关阅读
周丽 律师
教育背景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学位
执业领域
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建筑工程、法律风险管理、婚姻家庭诉讼、交通事故诉讼、侵犯人身人格权益纠纷、遗产继承纠纷
社会荣誉
· 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律师专家库成员
· 新华网大学生就业创业公益律师
· 江苏省律师协会民商法业务委员会委员
· 江苏省妇联公益讲师
· 苏州市实习律师专核考官
· 昆山台企台商律师服务团成员
· 昆山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法律委员会委员
· 昆山市律师协会教培与文化宣传委员会委员
· 昆山市村社区常年法律顾问
· 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 公益委主任
· 企业合规师
刘加云 实习律师
工作经验
南京大学本科,多年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经验,合同设计编制评审经验,公司内训师成员,获得2024年度降本精英奖项。
联系方式:
邮箱:liujiayun@yingke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