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昆山张亚南律师承办案件成功入选“江苏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学术   2024-10-17 17:31   江苏  



典型案例


今年劳动节期间,省法院发布了2023年度江苏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并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作逐案点评和整体评析。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张亚南律师承办案件“准确区分不同性质人才奖励,保障科技创新人才合法权益”成功入选。


希望通过鲜活案例的评选、分析、讲解,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治观念,推动形成企业尊重劳动者、劳动者爱护企业的良好氛围,引导劳动关系朝着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方向健康发展。










准确区分不同性质人才奖励

保障科技创新人才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秦某于2016年9月进入某光电公司工作。2017年12月,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某光电公司共同作为甲方,某大学作为乙方,共同订立《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秦某经审核入站,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协议约定,甲方为每位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120000元的人才开发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行政管理费用、导师指导费用等,分两年支付。光电公司、秦某确认,上述120000元中30000元用于行政管理费用、导师指导费用,光电公司另已向秦某支付30000元。2021年2月,秦某提出离职并就剩余60000元人才补贴提出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后,光电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称秦某于2018年已领取昆山市紧缺产业人才资助经费102000元,故不应再主张博士后研究站人才奖励。


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依据《昆山市紧缺产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领取的紧缺产业人才资助经费,系该市政府为加大对重点产业人才激励,充分发挥人才引领产业发展积极作用,而支付的地方性人才激励政策补贴。而本案所涉人才补贴,是秦某依据《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所主张的企业博士后人才研究奖励,主要目的是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两者虽同为人才激励政策补贴,但激励主体不同,前者为人民政府,后者为公司;性质亦不同,前者着重人才引进和激励,后者注重人才培养和成果转化。法院遂判决光电公司支付秦某60000元人才补贴。

审理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专家点评

人才激励是支持产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一环。政府为吸引和留住人才,推出了多项人才补贴和奖励计划,各类计划的实施条件不同,不应混同考虑。在政府补贴政策支持下,已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工资、福利待遇的补贴项目,应按照工资支付予以保障。基于其他政策给予劳动者的补贴金额,属于不同性质的资助,不能与工资类补贴抵扣,以保障劳动者的合理预期,促进人才激励政策的实践效果。




原文链接

江苏高院:先予执行、人才奖励、竞业限制……这10个案例聚焦劳动人事争议

昆山法院:十中有其二!2023年度江苏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律师简介

YINGKE KUNSHAN




张亚南 律师

盈科昆山民商事与公司法律事务部



执业经验

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硕士。昆山市金融委员会委员、苏州市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办理过近千件民商事案件。专注于企业用工、合同审查、公司合规、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等非诉业务及民商事诉讼业务,擅长为韩国企业提供中国法律服务、为中国企业提供涉韩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邮箱:zhangyanan@yingkelawyer.com




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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