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调戏摸大腿,丈夫反击致1死3伤!法院:系正当防卫

美食   2024-09-16 10:16   广西  

2024年,泥水工陈某杰原本只是想和妻子吃完晚饭后继续加班,却不曾想这一夜的遭遇让他被迫卷入了一场持械斗殴,最终导致一死三伤。历经法律审判,陈某杰被法院判定为正当防卫,无罪释放。案件背后的细节和曲折,像一场难以预料的电影情节。

事情发生在2014年3月12日的晚上。陈某杰和妻子孙某某,像往常一样在三亚某市场工地上工作。当天傍晚,他们和其他工友结束了一天的辛苦劳动,在工地附近的餐馆简单吃了顿饭,准备继续赶工。而就在不远处,一群年轻人——容某、周某某、纪某练等人——在喝酒闲聊。

夜色渐深,喝得兴起的几人准备离开时,偶然看到了正在卸混凝土的孙某某。酒精在体内沸腾,年轻人们开始肆无忌惮,对孙某某发出调侃和轻佻的言语。

孙某某试图忍耐,但她的丈夫陈某杰很快得知了事情经过。当时陈某杰推着手推车过来,听妻子说被人调戏,怒火中烧,立刻警告对方离开。谁料对方不但不理睬,还进行挑衅。

更令人愤怒的是,周某某不仅言语上挑衅,甚至用手摸了孙某某的大腿。陈某杰眼看局势愈发不可控制,双方言辞更加激烈,冲突也逐渐升级。

冲突的火药桶在周某某拿起工地上的一把两米长的铁铲时彻底点燃。虽然陈某杰的妻子奋力阻止了这次铁铲攻击,但周某某毫不退缩,继续冲向陈某杰,随即发生肢体冲突。与此同时,容某和纪某练也参与其中,三人一起对陈某杰展开拳打脚踢。

面对三人的围攻,陈某杰尽力躲避和反击。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容某和纪某练从地上捡起了钢管,继续对陈某杰发起更猛烈的攻击。

特别是纪某练,虽然被其他劝架的人拉住,但仍然挣扎着冲向陈某杰,并用钢管朝他的头部挥击。幸亏陈某杰戴着安全帽,才免于更严重的伤害,但钢管滑落打在了他的左臂。

陈某杰此时被逼到绝境,一边护着倒地的妻子,一边面临几人的围攻。慌乱之中,他从口袋里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小折叠刀,开始胡乱挥舞自卫。在此过程中,容某、周某某、纪某练等人接连被刀伤到。混乱中,劝架的其他人也不慎受伤。

最终,陈某杰的同事赶到现场,周某某等人见势不妙,慌忙逃离,但并未就此罢休。他们在逃跑时还拿起石块和酒瓶砸向陈某杰。

事态进一步恶化,容某在逃跑途中受伤严重,最终倒在了工地的地下室。因失血过多,年仅19岁的容某在那一夜失去了生命。

而其他几名参与者——周某某、纪某练和一名劝架人员也都因刀伤送医治疗。整个冲突从调戏到流血,从争吵到惨剧,发生在短短的几分钟内,震惊了在场的所有人。

随着悲剧的发生,法律的审判随之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发生的、现实的不法侵害,可以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自卫。正当防卫的行为不会负刑事责任,前提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在法庭上,陈某杰的辩护律师指出,陈某杰当时面临数人的围攻,且对方使用了钢管、拳脚等致命工具。在这种情境下,陈某杰别无选择,只能采取自卫行为,保护自己和妻子的安全。

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确认被告人陈某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无罪。检方两次提起指控,最终二审法院认定,陈某杰是在面对生命威胁的情况下,出于自卫而采取行动的,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案件的争议点在于,陈某杰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检方所称的“互殴”。一审中,法院认定陈某杰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并判处其无罪。然而,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对此不服,提起抗诉,认为陈某杰在冲突中与对方互殴,并致一人死亡,行为已超出防卫的限度,构成故意伤害罪。

检方提出,纪某练等人虽然持械,但从击打部位和方式来看,并未对陈某杰造成致命伤害,尤其是周某某在中途扔掉铁铲、徒手应战的行为,证明三人主观上并无伤害陈某杰生命的故意,因此陈某杰的反击缺乏正当性。

二审中,法院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重点审查了陈某杰反击的动机、时机以及防卫手段。法院认为,容某等三人在当时的行为,已超出一般的肢体冲突,构成“行凶”,特别是他们使用的钢管和铁铲,都是足以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凶器。

纪某练用钢管击打陈某杰的头部,虽然陈某杰戴着安全帽,仍然受到了轻伤,这表明如果没有安全帽的保护,伤害可能更加严重。

法院指出,法律赋予公民在面临严重人身威胁时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以保护自己及他人的安全。在这一案件中,陈某杰的反击行为并不是出于进攻,而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妻子的生命安全。

案发时,陈某杰采取的防卫手段适度且合理。他半蹲在地,用左手护住妻子,右手持小刀进行防卫,这一姿势更像是一种被动防御,而非主动攻击。

法院特别提到,陈某杰所持的小刀刀刃只有6厘米左右,并不是主动伤人,而是防止对方靠近攻击。只要对方不继续进攻,就不会受到刀刺的伤害。

因此,陈某杰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要件,即他面对的侵害行为具有现实的、紧迫的危险性,而他的防卫行为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还对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解释。特别是针对“特殊防卫”的认定,法院明确指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不要求防卫人必须受到严重伤害后才能采取行动。

事实上,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阻止行凶、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得逞,因此即便防卫人并未遭受实质性的伤害,只要防卫行为是为了阻止严重的侵害行为,也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法院进一步解释,陈某杰面对三名持械围殴者,其人身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尤其是对方的武器(钢管和铁铲)足以致命。因此,陈某杰使用小刀反击,导致容某死亡,周某某轻伤,纪某练轻微伤,这些后果都是防卫行为中无法避免的合理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检方的抗诉,维持一审判决,认为陈某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无罪。法院表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在面临不法侵害时,都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自卫。

在本案中,陈某杰面对的是三名持械者的围殴,生命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他的防卫行为并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不仅是对正当防卫法律适用的一个典型案例,也让公众更加关注在面对暴力侵害时,个人应如何在法律框架下行使自我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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