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中国足协官网公布了《中国足球协会关于对有关涉案人员行业处罚情况的通报》及60人的处罚决定后,中国足协纠纷解决委员会收到了13起对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处罚决定不服的纠纷解决申请,请求撤销或减轻相关处罚。
10月21日至22日,中国足协纠纷解决委员会集中开庭审理了上述13起案件。庭审中,申请人陈述了申诉的事实及理由,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对于作出处罚决定的工作程序、事实根据和规则依据进行了阐述,对于被处以“终身禁足”和“禁足五年”的案件分别提交了相关人员的刑事判决书及公安机关的询问/讯问笔录作为事实证据。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由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以及最后陈述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处理决定或者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结果不服的,当事人自收到处理决定或者纠纷处理结果之日起二十一日内申请体育仲裁。”申请人如对中国足协纠纷解决委员会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进一步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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