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镇广大人民群众:
为切实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质量安全,依法严厉打击畜禽私屠滥宰、病死和死因不明动物等危害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从源头上有效遏制病死病害畜禽随意丢弃、掩埋或流向市场和病死畜禽污染环境等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力促进我镇畜牧业生产和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私屠滥宰
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畜禽私屠滥宰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1、严格执行畜禽定点屠宰行政许可制度。除定点屠宰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村居民自宰自食除外),鼓励个人自食自宰的畜禽在定点屠宰场所进行屠宰。
2、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给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吃上“放心肉”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畜禽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予以抵制、监督及举报。
3、各超市、肉店、商铺、摊点、餐馆、饭店等不得经营使用非定点企业屠宰的畜禽产品,经营的产品应附有检疫检验证明、检疫检验标志。消费者、经营者、加工者应自觉做到不购买、不使用、不食用证章不全的畜禽肉产品。
二、严格执行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无害化处理
1、严厉打击经营、运输、屠宰、加工及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有效防控动物疫情发生和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的要求。
2、违反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规定处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的或者违反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的行为,导致动物疫情发生、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进一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不购买、不使用非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畜禽产品,不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不随意丢弃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如发现私屠滥宰行为,请及时向县农业执法大队举报,举报电话:6093630。
平罗县黄渠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日
供稿:畜牧站
编辑:芦佳丽
审核:周学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