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3亿元借贷纠纷案件,徐波为何一审败诉?

文摘   社会   2024-04-26 20:06   四川  
425日,白手起家的亿万富翁、多益网络董事长、言行风格特殊的徐波先生发微博称:起诉与自己不存在婚姻关系、但共同参与了多次自然及人工生育活动的汤敬女士,要求偿还3亿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审败诉。
男女、婚姻、生育……这些话题比较敏感,讨论容易引发对立。今天咱们不看热闹,就结合一审判决书及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看看门道。普通人没有几个亿可以出借,但是难免出借几千几万,掌握一些法律常识,可以避免踩坑。

问题一:徐波原籍武汉,长住广州,为何去几千公里外的哈尔滨起诉汤敬?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常识一:出借人如果想在本地法院起诉,让外地的借款人来本地应诉,就需要在借条里提前约定诉讼管辖。

问题二:徐波向汤敬转账并备注“借款”,为何法院认为双方没有借贷关系?

徐波转账备注“借款”,只是单方表示,不能证明汤敬与其存在借贷合意。

常识二:出借要打借条,不能图省事、只转账备注“借款”。否则,转账资金性质究竟为何,双方就很容易扯皮,法院如何认定也不好说。

问题三:徐波为何主张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常识三: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借期内利率就是零,逾期后利率就是一年期贷款利率。约定了借期内利率,逾期后利率就是借期内利率。借期内利率、逾期后利率可以不同,但上限都是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问题四:借款合同无效,就可以不还钱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常识四:主张转账性质为出借,有利有弊,利在可能获得更多利息,弊在举证难度更大。若只希望追回本金,可以考虑采用难度更低的策略——这也是本案二审的看点。
所以,如果真是借贷,就应该打规范借条,避免扯皮,更好保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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