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6年8月,崔某通过“借贷宝”APP出借给胡某20000元。到期后,胡某仅偿还10000元。崔某多次催讨均未果,故诉至法院。
“借贷宝”的《用户注册协议》约定,若各项信息和资料发生变更,用户应当及时更新,在未更新前,现有全部资料和信息持续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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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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