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部新区壮溪小学校
章 程
(修订稿)
序 言
成都东部新区壮溪小学校是一所由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举办,由成都东部新区文旅局主管的公立单设小学。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学校以“师生终生发展”为价值取向,秉承“教为天职 爱为总根”的办学理念,以培养活泼而不张扬,稳重而不矜持,充满朝气,富有灵性的现代公民的“谦谦君子 端端淑女”为育人目标,以“家文化”为校园文化主题,以“壮志凌云 溪汇成海”为学校精神,努力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法律依据】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名与地址】 本校全称为成都东部新区壮溪小学校,英文表述为zhuang xi primary school east new district of chengdu ,住所地址为成都东部新区壮溪镇光华社区3社,邮箱为zhuangxixiaoxue@163.com,邮编为641402。
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 本校由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举办,成都东部新区文旅局主管,经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登记批准,属公益教育类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学制六年,核定办学规模为24个教学班。
第四条 :学校标志
办学理念:教为天职 爱为总根;
校训:立德树人 踏实做事;
校风:求精求实 求美求新;
教风:厚德笃行 爱心奉献;
学风:励志勤奋 睿智阳光;
校园文化主题: “家文化”
校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在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学校校长、副校长的聘用(任命)程序按党群工作部和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校长职权】 校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一)行使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完成其他交办任务。
第七条【学校重要事项决策】
学校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学校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完善;
(三)校内机构的设置;
(四)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
(五)中层干部人事安排方案;
(六)教师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
(七)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安排;
(八)教职工考核奖惩方案的制定;
(九)其他重大问题。
学校重要事项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提出事项:重大事项一般由分管领导提出,并提供讨论决策的方案和说明,如需在较大范围内征求意见的,应在提出事项前完成前期工作,并形成文字资料提供会议审议。
(二)列入议题:分管领导汇总重大事项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间里先交校长审定,由校长确认是否列入讨论议题,其结果则由校长通知分管领导。
(三)召开会议:一般在规定的时间内召开会议,如需要另外安排召开紧急会议,则必须提前2天发出会议通知,以保证有关领导准时参加会议。
(四)讨论决定:会议由校长或委托分管项目领导主持,召开会议时先由事项负责人介绍情况,然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校长或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在讨论中参会人员应当表明个人意见,主持校长则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在基本统一意见的基础上再作出决定。
(五)形成纪要:对学校重大事项作出决策以后,由会议记录员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议事纪要。会议议事纪要须写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会议记录人、事项提出人、及方案介绍、形成的意见、主持人决定。
(六)正式行文: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行文的则由校长签发、印发和发送。
(七)政务公开: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全体教工公布。
第八条【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学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或五年。
学校依法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学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或五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代表由全校教职工选举产生。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行使职能,按照教代会决定执行。
根据有关法规,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并通过学校章程草案、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财务工作报告、有关学校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合同制和校内绩效工资制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奖惩条例、福利待遇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实施;
(三)评议、监督校长和学校领导干部,实行政务公开。
第九条【党团组织】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的作用。
第十条【内设机构】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教科室、少先队大队部(政教处)、后勤处、安全办等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公文处理、组织会议、档案管理、对外联络、组织重要活动、综合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教导处
全面负责学校日常教学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学校的教学工作计划,编排课程表和调配课任教师工作;负责建立教学管理制度,组织各项考试、竞赛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负责做好招生和编班工作,组织好学生毕业、升学报考工作;负责做好各种教育教学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公开教学活动;负责做好各种资料的订购、发放工作;负责督促教研组长开展教研活动等。
(三)教科室
全面负责学校教育科研、日常教研工作。负责组织公开教学活动;负责督促教研组长开展教研活动;负责教师培训、继续教育;负责教育联盟及结对帮扶;负责做好各种教育教学、师培资料的订购、发放工作等。
(四)少先队大队部(政教处)
全面负责少先队大队部及学生日常管理、教育工作。负责做好少先队及学校德育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学生守则和学生行为规范的落实;负责组织班主任的落实、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学生品德行为考核和各类先进的评选工作;指导班主任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测评;处理学生的违纪行为;负责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卫生教育等;负责做好校园环境的绿化、美化、净化工作;组织学生开展第二课堂与社会实践活动。
(五)后勤处
全面负责学校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并实施学校总务工作计划;负责校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学校经费的预算、年终决算工作;负责教学物资采购、供应、保管和维护工作;负责学校的基建维修工作等。
(六)安全办
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安全预案,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学校师生的安全教育、普法教育,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负责学校的辖区常规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对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整改。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安全常规检查和突击检查;督促食堂管理人员对学校食堂的安全管理,对食品的进货、保存、加工、留样等进行检查处理,对消防定期进行检查;配合教导处对重大违纪学生的调查、处理及教育;做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负责落实安全月报制,接待上级部门检查,联系上级对口部门,积极开展工作,确保学校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及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定期组织各种应急逃生演练。
(六)各职能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第十一条【管理制度】 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的岗位职责。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由各部门定期对管理制度进行整理;清理出不符合新形势的制度;各部门提出新立或修改制度的初稿;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重大制度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经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教育教学】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
(四)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为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让全体学生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坚持全面发展;因材施教,尊重学生的个性特长发展。
(五)坚持以教学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开展教学活动,提高教学目标的达成度。以提高课堂教学效益为目的,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六)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认真组织期教学质量检查,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七)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形式,增强学生体质。
(八)加强卫生和健康教育工作,完善卫生工作制度,积极开展生理卫生和健康教育等活动,建立体格检查和传染病预防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
(九)学校依据《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遵循“理解、尊重、信任、接纳、保密、引导”的工作原则,开展日常个体和团体心理辅导。
(十)积极贯彻《学校艺术工作条例》,提高学生的艺术修养和审美素质,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校务公开】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
(一)、重要事务:(1)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批文及时传达、公布。(2)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决策。(3)涉及教职工利益的各项制度、重大决议和决定。
(二)、廉洁自律:(1)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述职述廉报告。(2)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3)民主生活会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4)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情况。
(三)、收费管理: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及监督机构、举报电话。
(四)、招生考试:(1)学校招生计划、片区划分及录取情况。(2)考试事项。
(五)、人事管理:(1)教师年度考核、职称晋级参评、评定及聘任情况。(2)教职工聘用情况。(3)教师选派交流、评先评优、奖惩情况。(4)教师出勤、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情况通报。(5)绩效工资发放及各种补贴、奖金的分配。(6)教师工作量安排、调整、完成情况。(7)工资调整、岗位津贴及其他福利安排分配方案。
(六)、干部管理:(1)干部(教师)任免、交流、奖惩。(2)干部推荐、考核、任前公示情况。
(七)、财务管理:(1)年度事业预决算情况。(2)每月财务收支情况。(3)公务接待、旅差、电话等各类经费开支情况。(4)专项资金、专项基金捐赠分配使用情况。(5)大额资金、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6)教科研经费、专项经费等的安排使用情况。
(八)、招投标情况:(1)学校工程建设或修缮招投标情况(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投标等)。(2)工程项目方案、预算、变更、验收、决算审核等情况。
(九)、教学科研:(1)教改立项、资助结果。(2)教学成果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和结果。(3)科研申报、立项和成果评审。
(十)、学生管理:(1)学生各项评优、评先评优及奖惩情况。(2)学生资助工作
(十一)、其他事项: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十四条【纠纷解决机制】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五条【办学监督】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届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十六条【学生入学】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十七条【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有接受国家规定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优质教育;
(二)学生有权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学生有权得到人格的尊严和公平的对待;
(四)学生有权对个人的隐私保密;
(五)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助学金;
(七)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证书;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二)遵守学校和教育部门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十九条【学籍管理】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评价】 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学期末、学年末成绩评定方式(成绩分值构成)
(一)期末考试一律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制。
(二)学业成绩评定采用优秀(A)、良好(B)、及格(C)、不及格(D)四等。
(三)加强平时学生学习过程的学习态度评价、作业检查和单元检测,针对学习态度、作业和检测结果评定等级并写出指导性评语。
(四)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根据学科特点,采取口试与笔试结合、期末考试与平时考查结合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学生资助】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组成】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三【教师聘用】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权利】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义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待遇】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为: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考核。考核等级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和不确定等级。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进行分配。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二十八条【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一)要加强和家庭、社区的联系,有针对性的开好各年级学生家长会,广泛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让家长最大限度地支持和参与学校管理,形成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的德育工作体系;
(二)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三)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二十九条【家长委员会】 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条【社区参与】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一条【对外合作交流】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经费来源】学校办学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学校收费行为必须按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并按规定缴存。
第三十三条【资产管理】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三十四条【财务管理】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中小学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 学校财务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为:按照教育局相关报告、审批、基建、验收等程序和要求进行,并接受教职工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督查。
第三十五条【学校收费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项收入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法治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七条【章程修订程序】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委员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成都东部新区文旅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公布实施】本章程经成都东部新区文旅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成都东部新区壮溪小学校
2020年3月10日制定
2022年5月16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