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提高全县广大职工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信息的知晓程度,引导劳动者增强法治观念、树立依法维权意识、提高依法维权能力。2024年,长沙县总工会开设“尊法守法 携手筑梦”热点月报普法宣传专栏,每月对劳动争议纠纷咨询进行统计分析,盘点出月度TOP5热点问题,将月度热点普法宣传作为一项创新工作开展。
第一名:劳动者医疗期期限如何确定?
第二名:养老保险缴纳不足十五年怎么办?
第三名:非全日制用工必须订立书面协议吗?
第四名:非全日制用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第五名:用人单位拒不履行仲裁裁决的怎么办?
劳动者医疗期期限如何确定?
答: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通过补缴、延长缴纳期限、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方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7.1)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答:现阶段,非全职用工主要针对正常就业能力较弱或有特殊需要的劳动者,如下岗失业人员。因此,法律对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的协议形式未严格限定,既可书面,也可口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答: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具有很大灵活性,法律对其进行了特殊规定。如不得约定试用期、双方可随时通知终止用工,也正因如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拒不履行仲裁裁决的怎么办?
答: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逾期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来源丨长沙县总工会
一审丨童佳玉
二审|刘贝嘉、唐可
三审|谭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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