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纠正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陋习,预防和减少因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的交通事故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德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整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整治范围德钦县升平镇城区、国省道、农村道路,特别是城郊接合部、学校、医院、客运站(点)、农贸集市、餐饮娱乐场所周边道路等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高发区域;奔子栏镇,拖顶乡,霞若乡,佛山乡四个重点乡镇道路全段;其他乡镇同步开展。
三、整治重点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共享单车骑乘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未正确佩戴安全头盔、用安全帽代替头盔、摩托车超载、非机动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整治措施
(一)在全县范围内倡导驾乘人员正确规范佩戴头盔、杜绝违法载人,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出行。严禁不戴头盔驾乘车辆上道路行驶和未满16周岁人员骑行电动车、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
(二)对城区、乡村道路进行视频巡查,对发现的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依托道路交通监控系统确定驾驶人后依法对不按规定佩戴头盔交通违法进行处罚。
(三)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内部人员管理监督,教育引导所属干部职工做好示范引领,规范佩戴头盔,全面营造安全文明、遵法守法出行的浓厚氛围。
(四)外卖、快递、运输、建筑等行业和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确保佩戴头盔全覆盖。
(五)教育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监管第一责任,加强对师生的教育管理,积极引导全体师生上下班、学生家长接送学生,应当遵守交通法规,选择符合自身骑乘交通工具,特别是在骑乘电动车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做到合法上路,安全骑行。严禁未满16周岁人员驾驶电动车。在学校上、下学期间,公安机关将结合护学岗工作,深入学校周边开展专项整治,对骑乘电动车不按规定佩戴头盔的学生及家长,将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六)对不规范佩戴头盔、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和不文明交通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轻微的,通过宣传、教育、警示曝光等方式进行批评教育。
(七)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不听劝阻或阻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予以配合支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抵制交通违法行为,摈弃不文明陋习,安全文明出行共创和谐有序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德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