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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就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作出判决。
2021年12月,罗某在案外人黄某位于凤山县某处私人楼房的施工中意外坠楼身亡。经查,黄某妻子向A财产保险公司投了人身保险(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是该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能以个人名义购买,该财险公司工作人员随即找到B建筑工程公司财务人员在投保人处加盖该公司的公章,并以B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投保人为黄某新房投保并出具保险单,基本保障每人30万元,罗某在建筑活动中的伤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但是,事故发生后B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投保人没有办理理赔给原告罗某妻子牙某及罗某三名子女,A财产保险公司则称死者罗某家属不能办理,只能由投保人办理保险赔偿,牙某等四名原告故诉至凤山法院。
凤山法院审理认为,A财产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受黄某妻子在投保时明知个人无法投保该险种,但其仍然同意承保并接受保费且自行找到B建筑工程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为黄某新屋投保并签发了保险单,尽管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为B建筑工程公司,但从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本案雇主责任险的实际投保人为黄某,B建筑工程公司仅为名义投保人,黄某与A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该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应按照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的规定履行各自义务。现位于黄某投保的施工现场范围内的施工人员罗某坠楼身亡,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在出具保单时,并未向黄某出具被保险人名单,而死者罗某实际参与案涉房屋的建设,与黄某存在可保利益,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关于罗某并非保单中人员,其不承担赔付义务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A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牙某等四名原告因罗某意外身故的保险金30万元。
法官说法:保险人明知个人不符合购买团体意外险的资质,但为收取保费,主动为投保人寻找挂靠单位并出具保单,应认定保险合同相对方为实际投保人。案涉场地内出现的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义务。
来源:河池市融媒体中心通讯员 黄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