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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媒体报道河北保定市曲阳县4名女中学生就餐时拒绝搭讪被围殴一事,曲阳县教育和体育局回应称,公安部门已介入处理。保定市相关部门人士向记者表示,已关注到此事,正督促县里赶紧解决。
10月29日19时许,曲阳县一饭店内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案。嫌疑人张某某(男,18岁)、胡某某(男,16岁)、李某某(男,18岁)等3人,向在同饭店就餐的高某(女,16岁)、李某某(女,16岁)、杜某某(女,16岁)、夏某某(女,16岁)等人索要联系方式未果后,实施殴打,致高某、李某某等人受伤。伤者已住院留观,伤情稳定。接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开展工作,锁定身份,将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目前,案件正在依法侦办中。
10月31日下午,记者致电曲阳县公安局核实此事,接听电话工作人员表示以县委宣传部的答复为准。
记者从曲阳县教育和体育局了解到,公安部门已介入,正在处理,局领导已和公安部门对接,具体细节暂不掌握。
“该走法律程序就走程序,该拘留的就拘留。”保定市相关部门人士向记者表示,已关注到此事,正督促县里赶紧解决。对于是否有人到案等问题,前述人士称还在进一步落实中。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介绍,根据公安机关办理治安、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在相关被害人完成医疗救治后,公安机关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伤者伤情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显示其构成了轻伤以上级别,案件施暴者将面临被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可能”。
胡磊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他认为,若上述事件中的施暴者属于“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的情形,同时具有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加重情节,即“情节恶劣”。“若故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已经同时符合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即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被起诉,将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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