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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在全区持续开展交通运输执法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执法典型案例。
2024年6月25日19时08分,我局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南北大道村口村路段对蒋某某驾驶的闽F-B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 F39**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进行检查,该车运载石子。经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进行勘验调查,该车平板上放置一个车箱尾喷有39**挂的箱体(长:830CM、宽:255CM、高:220CM),车箱尾部设置自卸式厢尾门,顶部未封闭,箱体通过四根插栓螺丝固定在平板上。经现场询问驾驶员,该箱体长期放在平板上,装货是通过铲车直接将货物装到箱体内,到达目的地利用车辆自卸功能卸载货物。经立案调查,现已查明:闽 F39**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属于龙岩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蒋某某是该车的当班驾驶员。闽F39**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的《道路运输证》上标注的车辆类型是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该车已改变车辆类型,属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龙岩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自2023年06月26日至2024年06月25日期间因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被处罚过13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龙岩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符合《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214002的情形,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属于严重情节,已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3日18时37分,我局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G324线洛阳大道洛阳村路段对文某某驾驶的闽F-A8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 FK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进行检查。该车运载炉灰。经执法人员对闽FK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进行勘验调查,发现闽 FK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车厢内部尺寸高度为130厘米,而该车《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上标注的车厢内部尺寸高度为60厘米,闽FK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车厢内部尺寸高度增加了70厘米。经立案调查,现已查明:闽FK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属于龙岩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文某某是该车的当班驾驶员,此次运输由龙岩某物流有限公司安排文某某进行运输,增加车厢尺寸长度超过规定,属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龙岩某物流有限公司自2023年07月24日至2024年07月23日期间因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被处罚过12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龙岩某物流有限公司符合《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214002的情形,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属于严重情节,已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8日16时39分,我局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南北大道埔庄村路段对陈某某驾驶的闽G-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E80**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进行检查,该车运载石子。经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进行勘验调查,该车平板上铁板已被拆除,车架上放置一个箱体(长:604CM、宽:242CM、高:256CM),箱体尾部设置开关式厢尾门,顶部未封闭,箱体通过四根插栓螺丝将箱体与车架固定在一起。经现场询问驾驶员,该箱体长期放在车架上,装货是通过铲车直接将货物装到箱体内,到达目的地利用车辆自卸功能卸载货物。经立案调查,现已查明:闽 E80**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属于漳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陈某某是该车的当班驾驶员,该公司对该车已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属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漳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自2023年09月19日至2024年09月18日该次系第三次因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货运车辆为由被查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漳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符合《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214002的情形,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属于严重情节,已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改装车辆,不仅影响车辆性能还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该行为现已被列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管理。
来源:泉州台商区执法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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