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范管理的通告

文摘   2025-01-11 16:30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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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降低火灾风险,减少空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广大市民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燃放规定
  (一)时间安排
  2025年1月22日(农历腊月二十三)零时至2025年2月12日(正月十五)24时期间,可以在可燃放区域内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区域
  按照《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和经文物保护部门认定的本市历史建筑; 
  2.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军事管制区、输变电设施和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公园、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内;
  6.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8.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10米范围内;
  9.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公司划定的燃放区域以外;
  10.相关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2025年春节期间,辽阳县政府决定在首山镇行政区域内,东至天祥路、兰唐线,南至鞍阳街、朝阳街,西至辽鞍路、首山路,北至辽中环线高速为禁止燃放区域,其余范围为可燃放区域。
  首山镇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禁止燃放区域图

  二、管理规定
  (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可以通过“ 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其他要求
  关于烟花爆竹其他方面的安全管理,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辽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1日

编辑:张姝

责编:孙卜昭

审核:王淼  张连哲  任传慧

发布:傅明  金晓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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