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告人吴治勇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对被告人龙天恺、任罗生、薛现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六年六个月至六年有期徒刑; 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被告单位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谭华等6名被告人四年九个月至二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从业禁止终身; 对被告人周正茂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对冷经科等4名被告人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三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对被告人吴治勇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对被告人龙天恺、任罗生、薛现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六年六个月至六年有期徒刑; 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被告单位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谭华等6名被告人四年九个月至二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从业禁止终身; 对被告人周正茂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对冷经科等4名被告人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三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