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7年12月15日,曾某携带登山设备及打火机、铁锅等物品,在广东珠海凤凰山塘抱石水库尾附近一山腰平地处搭建帐篷宿营及生火煮面。同月20日,曾某再次来到此处生火煮面,因未及时熄灭灶台内余烬,在山风作用下余烬复燃并引燃山林,曾某因扑救无力而逃离下山,以致过火林地面积达76.9530公顷,烧毁的林地属于省一级生态公益林、商品林。
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曾某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处被告赔偿生态林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共4717522.86元。
2023年3月4日15时许,陕西省商南县湘河镇某村村民汪某某在防火期内,组织村民在花椒基地割杂草、栽树。过程中,因吸烟不慎引发森林火情。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4.2公顷。2023年10月24日,商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汪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六个月。2023年1月27日,陕西省凤县坪坎镇何某某、周某某在山沟内私设“电猫”狩猎野生动物。在猎捕时高压电线与地面植物接触引燃杂草,进而引发森林火情。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106公顷。2023年12月26日,凤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何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周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四年。2023年3月11日,陕西省榆林神木市袁某某驾驶装载机栽树卸苗子过程中,将周围杂草装入装载机铲斗点燃烤火,不慎引发森林火情。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116公顷。2023年9月19日,神木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袁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3年3月14日10时许,白某某在陕西省彬州市一处墓地为表哥上坟时,因焚香烧纸引发森林火情。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7.8公顷。2024年9月4日,彬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白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三年。2023年3月8日下午2时许,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某村村民吴某某,在承包地焚烧玉米秸秆时,引发森林火情。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28.2公顷。2023年9月20日,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吴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