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预引进”硕博研究生
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市直属各事业单位,市属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快引进一批鄂尔多斯市急需紧缺博士、硕士研究生,根据《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人才政策打造一流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鄂党发〔2023〕19号)的规定,特制定《鄂尔多斯市“预引进”硕博研究生计划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组织部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2日
鄂尔多斯市“预引进”
硕博研究生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快引进一批鄂尔多斯市急需紧缺博士、硕士研究生,根据《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人才政策打造一流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鄂党发〔2023〕19号)有关规定,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预引进”,是指鄂尔多斯市属企事业单位与重点高校在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及所在院校签订三方预引进协议,并给予预引进对象学费和生活费资助,预引进对象毕业后按协议约定到用人单位工作。
第三条 “预引进”硕博研究生计划由鄂尔多斯市委组织部会同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引才单位包括:
(一)鄂尔多斯市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驻鄂尔多斯市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二)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的企业。
第五条 预引进对象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恪守社会公德,勤奋努力,学业成果突出;
(二)教育部最新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在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或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的其他重点高校在读的博士研究生(不含自主培养、公派留学、单位委培和已在鄂尔多斯市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未解除人事关系提升学历的人员);
(三)原则上为应届毕业生,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四)预引进人员所学专业为引进单位急需紧缺的学科(专业),重点引进鄂尔多斯市重点产业链和现代煤化工、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现代纺织、现代物流、现代金融、涉外贸易等领域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五)承诺毕业后在用人单位服务期不少于3年。
第六条 引进双方达成引进意向后,应当签订“预引进”协议,协议内应明确补助金额、到岗时限、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预引进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当严格遵守,认真履行。
第七条 引才单位按照“预引进”协议约定,按年度向“预引进”人员发放学费和生活费资助,待“预引进”人员毕业后到引才单位全职工作,引才单位可按照资助金额的50%的标准申请引才补贴,其中博士研究生每人不超过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不超过3万元。
第八条 预引进程序:
(一)备案。引才单位编制预引进需求计划,明确预引进岗位条件及引才单位资助待遇等。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经同级人社部门汇总后报市人社局备案。市属事业单位预引进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
(二)申请。预引进人员按时毕业并正式入职后,引才单位按照备案流程提交申请材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审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其他重点高校博士研究生名单进行研究审定。
(四)公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资助预引才单位和预引进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核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预引进”人员补贴核准文件。
(六)资金拨付。市专家服务中心根据核准文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引才单位。
第九条 引才单位要加强对预引进人员的跟踪联络,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情况,引导学生毕业后及时上岗工作。对预引进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单方面违约的,引才单位须按照协议约定,按规定追回资助经费。
第十条 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旗(区)人社局要严格把关预引进硕博研究生补贴申报材料真实性,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套取资助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缴所拨经费,进行通报且5年内不再受理申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引才补贴从市本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各旗区可参照本办法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来源:市人社局人才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