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意见的通知,对外披露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设立、注册、运行、结算和监督管理等。
电力辅助服务主要是由可调节资源提供的调峰、调频、备用、爬坡、黑启动等服务。可以提供辅助服务的经营主体包括火电、水电、储能、虚拟电厂等。
《规则》明确,独立储能、自备电厂、虚拟电厂等“发用一体”主体,在结算时段内按综合上网(下网)电量参与发电侧(用户侧)辅助服务费用分摊。
费用产生机制上,文件提出,经营主体提供辅助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能量费用,按现货市场价格结算,未开展现货市场地区按中长期交易规则结算。 费用传导上,《规则》指出:
1.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地区,电能量费用与辅助服务费用独立形成,相关辅助服务费用原则上由用户用电量和未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上网电量共同分担,分担比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未开展现货市场或电力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的地区,原则上不向用户侧疏导辅助服务费用。 在与电能量市场(中长期交易、现货)衔接上,文件指出:
1.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地区,调峰、顶峰、调峰容量等各类具有类似功能的市场不再运行。 2.调频、备用、爬坡等有功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可独立出清,具备条件时推动与现货市场联合出清。 以下为通知原文:
10月10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意见的通知,对外披露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设立、注册、运行、结算和监督管理等。
电力辅助服务主要是由可调节资源提供的调峰、调频、备用、爬坡、黑启动等服务。可以提供辅助服务的经营主体包括火电、水电、储能、虚拟电厂等。
《规则》明确,独立储能、自备电厂、虚拟电厂等“发用一体”主体,在结算时段内按综合上网(下网)电量参与发电侧(用户侧)辅助服务费用分摊。
费用传导上,《规则》指出:
在与电能量市场(中长期交易、现货)衔接上,文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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