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安乡村2024”药械妆专项稽查行动典型案例

文摘   2024-11-21 15:14   安徽  






为深入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有效防范化解药械妆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守护乡村用药安全,进一步净化乡村药品市场,助力乡村振兴建设,合肥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药安乡村2024”药械妆专项稽查行动。行动期间,全市系统严厉打击药械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批案例。现通报8起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







一、姜某某、尧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3年5月,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在肥西县某地发现一生产假药窝点,后联合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磷酸奥司他韦胶囊、外包装箱、包装机、公章、说明书等涉案物品,成功打掉该生产窝点。经查明,姜某某等在外地生产假药“磷酸奥司他韦”,于2023年5月初转至肥西生产,即被举报发现查获。经检测,现场采样的磷酸奥司他韦胶囊、奥司他韦原料均未检出磷酸奥司他韦成分。

2024年1月,法院对姜某某、尧某等11人生产假药的行为依法分别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四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000元至50000元不等刑事判决。




二、某企业提供虚假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获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案

2024年4月,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某公司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某综合交通物流港一期11号楼5层503-33室并不存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长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并参照裁量基准,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庐江县某卫生院使用过期药品和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4月,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庐江县某卫生院进行检查,发现经营场所药房货架上有超过使用期的盐酸曲马多注射液、硝酸甘油注射液、一次性无菌旋塞、一次性使用鼻氧管、非吸收性外科缝线等物品。货值64.6元。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庐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27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巢湖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
2023年11月,巢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巢湖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检验室内发现注射用透明质酸钠8盒。上述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均要求储存条件:避光,2-10°C贮存,不得冷冻。当事人检验室现场未见温湿度计,让当事人提供合格温湿度计,现场放置15分钟后,温度为25°C。
当事人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巢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并参照裁量基准,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合肥某内科诊所经营过期药品和过期医疗器械以及从非合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4年1月,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合肥某内科诊所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和过期医疗器械,且从非合法渠道购进药品。涉案货值共计185.5元。
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并从非合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九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瑶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合肥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网售禁售药品及虚构交易案

2024年1月13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合肥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线下门店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当事人开发运营的“健康权益卡”小程序上销售药品及化妆品。该小程序主页未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信息公示。在该微信小程序处方药销售页面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执法人员发现待售药品中含有秋水仙碱片、盐酸普罗帕酮片、氢溴酸右美沙芬片等禁止通过网络零售的药品。通过比对上述药品实际进销售记录与微信小程序上“已售”数据,发现二者差异巨大,系当事人利用自有微信小程序销售商品时存在虚构交易量的情形。

当事人网售禁售药品、网络经营商品过程中虚构交易的违法行为,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并参考裁量规则,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合肥市包河区某视力保健中心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23年11月,包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合肥市包河区某视力保健中心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眼镜体验室经营隐形眼镜,但现场未见到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查,涉案隐形眼镜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涉案货值1406元,违法所得600元。
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隐形眼镜,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包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并参照裁量基准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没收涉案产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合肥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备案医疗器械产品时提供虚假资料案

2024年8月,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合肥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备案的医疗器械备案时提供的的产品技术要求、检验报告及当事人的检验设备清单,发现当事人的检验设备无法按要求对上述产品进行检验。涉案产品备案时提供的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均为虚假资料。涉案产品货值金额9711元,违法所得928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并参照裁量基准,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9282、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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