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故意在食品上
放置毛发、虫子等异物
并拍下照片向网购平台等
恶意勒索达700多次
他们还带了“徒弟”
传授这一恶意勒索方法
并收受学费
最终,三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孙某鸿、宋某凡夫妻二人从网购平台及网上多个食品生产厂家下单购买食品,之后在购买的食品上放置毛发、虫子等异物,并拍下照片向网购平台及多个食品生产厂家恶意勒索达700多次,敲诈勒索金额共人民币61716元。
2023年3月,孙某超在网上结识孙某鸿,后向孙某鸿学习敲诈勒索的方法,并交纳学费人民币399元,孙某超利用该方法在网购平台16次恶意勒索深圳某团公司共计人民币1739.38元,案发后,孙某超已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739.38元。
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鸿、宋某凡、孙某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孙某鸿还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又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最后,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鸿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凡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超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条款,本用于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却被不法分子滥用,利用网购食品的非现场性及网购评价体系的影响力,进行虚假投诉和恶意索赔,不仅影响了网络销售平台及其他消费者对商家的客观评价,还破坏了网络购物环境和社会市场经济秩序。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知假买假”,甚至“调包”“夹带”“造假”等方式人为制造索赔理由,牟取不当利益,利用上述规定,通过扩大“假一”获得更多“赔十”的目的、增加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达到高额索赔目的,导致有的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
国务院于2024年3月15日公布并于202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要求规范消费索赔行为,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但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安徽市场监管、河北市场监管、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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