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 | 因婚恋纠纷升级为寻衅滋事 师宗一犯罪嫌疑人获刑

政务   2024-12-19 11:03   云南  



案情摘要


      2024年07月29日0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独自到被害人黄某某经营的烧烤店处,陈某某因两人此前情感纠纷心生不满,为泄愤借酒劲翻窗进入烧烤店中卧室内对黄某某实施殴打,之后强行拿走钥匙至黄某某租房处打开房门进到屋内,将一台液晶电视用刀毁坏,接着到卧室用脚将梳妆台、衣柜等物品踢坏,最终还将黄某某一块手表拿走。经认定,损坏物品价值损失共计2358元,被拿走手表价值1853元。

案件处理情况


      经师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泄私愤,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并强行占有他人财产,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最终,陈某某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师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采纳检察机犯罪指控及关量刑建议,于2024年9月13日依法作出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13年7月22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警示


      日常生活中,我们很少有人把家庭、婚恋纠纷与刑事处罚联系到一起,总以为家庭琐事与犯罪相距甚远,然而,家庭生活中的一些行为一旦越过理性的枷锁,就很可能触碰到法律的红线。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案发前便多次骚扰、殴打被害人黄某某,经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后不但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已经触及法律底线,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小贴士


      无论在家庭生活中,还是在社会生活中,都要理性面对纠纷,“喝多了”“我们是一家人”并不能成为犯罪时的免责事由。


曲靖市检察院宣教办出品

期数 总2660

监制 | 郑林

编辑 |市院宣教办

来源 |师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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