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 | 办假证 做假章 获“真刑”

政务   2024-12-23 14:45   云南  

● 基本案情 ●

     某公司欲成立新公司以申报国家项目资金,联系被告人甲某从中帮忙协调并承诺事成后向其支付协调费,将工程交由其施工。甲某在向相关部门申报未果后,授意开复印店的被告人乙某帮助伪造了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印章一枚、该乡镇所辖的四个村委会印章各一枚及四个村委会书记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甲某将上述所伪造的印章、身份证件用于注册公司及备案使用,后在向人民政府提交备案过程中被发现后案发。


● 检察履职 ●

     经审查,被告人甲某为申报国家项目资金,伙同乙某共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他人身份证件并非法使用,妨害了国家机关印章管理秩序和信誉,侵犯了身份证件的公共信用和管理制度,二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分别判处甲某、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分别判处甲某、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对二人分别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6000元。

● 检察官说法 ●

     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村民委员会非法定的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伪造其印章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故对本案二被告人伪造村委会印章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但乡镇人民政府印章属于国家机关印章,二被告人伪造镇政府印章一枚,结合该印章的政治属性、重要性以及本案被告人伪造的动机、目的(系为注册公司、申报取得国家项目资金所使用),该情节如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无法与行为的严重程度相称,应按刑法相关规定以犯罪论处,故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另二人伪造四个村委会书记身份证复印件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定罪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曲靖市检察院宣教办出品

期数 总2665

监制 | 郑林

编辑 |市院宣教办

来源 | 宣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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