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发布!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文化   2024-10-16 12:57   河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
关于印发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税〔202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我们制定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
2024年10月11日

附件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四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六条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
  
  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水力发电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第八条 除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耗)水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可以按照实际发电量或者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具体计征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税费平移原则确定。
  
  第九条  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第十条  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
  
  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
  
  第十一条  对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特种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第十二条  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是指将疏干排水进行处理、净化后自用以及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部分。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十四条 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008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办法实施前水资源税(费)征收标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的适用税额,按相关省份中较高一方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取用水资源适用不同税额的,应当分别计量实际取用水量;未分别计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三)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四)采油(气)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五)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六)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
  
  (七)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
  
  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第十八条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实际取用水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实际取用水量的,不予免税和减税。
  
  第十九条 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取用水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未经批准取用水资源的,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年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纳税地点确需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用水工程管理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配置、调度的水资源,应当根据调入区域适用税额和实际取用水量,向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第二十四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在相关省份之间的分配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明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本办法实施前,国家和相关省份已有明确分配比例的,仍按照原分配比例执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分配比例,分别向相关省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并做好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运行维护、检定或校准、计量质量保证与控制,对其取水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纳税人应当在申报纳税时,按规定同步将取水计量数据通过取用水管理平台等渠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取用水计量监管,定期对纳税人取水计量的规范性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问题或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安装运行不正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并督促其尽快整改;检查未发现问题且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安装运行正常的,税务机关按照取水计量数据征收水资源税。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申报纳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纳税人出具当期取水量核定书;或者按照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的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
  
  (二)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
  
  (三)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发生故障、损毁,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更换或修复的;
  
  (四)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不能准确计量全部取(排)水量的;
  
  (五)纳税人篡改、伪造取水计量数据的;
  
  (六)其他需要核定水量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取水计量数据或取水量核定书信息、违法取水信息、取水计划信息、取水计量检查结果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纳税人申报取用水量数据异常等问题的,可以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水资源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条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
  
  第三十一条  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管理职能等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第三十二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水利部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已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本办法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同时废止。
  
  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

单位:元/立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表水水资源税

最低平均税额

地下水水资源税

最低平均税额

北京

1.6

4

天津

0.8

4

山西

0.5

2

内蒙古

河北

0.4

1.5

山东

河南

陕西

0.3

0.7

宁夏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0.2

0.5

浙江

广东

云南

甘肃

新疆

四川

0.1

0.2

上海

安徽

福建

江西

湖北

湖南

广西

海南

重庆

贵州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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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  河南省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5.5-6)
《中国工程院章程》再次修订发布,明确增选机制和退出机制
水利部召开水法防洪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查明和适用域外法典型案例
河南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七起惩治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最高检发布“检察护企”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第十五批)
最高检发布“检护民生”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国办发〔2024〕3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

最高检发布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典型案例

关于通过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2024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等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大连中院发布五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河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2024年特岗教师招聘办法和岗位设置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智慧教育平台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规范》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智慧教育平台数字教育资源入库出库管理规范》的通知

海南出台第31部自贸港法规 自由贸易港国际仲裁新规今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9918.5万名

全国人大:《治安处罚法》等5件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深圳中院上线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颁布(附全文)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服务国家公园建设典型案例

《稀土管理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颁布!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网络传销犯罪典型案例

河南一地通报2024年涉教育类违法广告查处案例

国务院: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等

教育部关于公布2024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拟招生专业备案结果和校外教学点设置备案结果的通知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京举行   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会计法修正草案等
范某通、项某兵,被执行死刑
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 推进毒品问题综合治理”十大典型案事例
涉“毒”必严、涉“瘾”必惩、涉“未”必重!最高法发布10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财务造假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6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制定政策,19项“不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23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全文及答记者问

最高检发布惩治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典型案例

“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

《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新闻发布会实录

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2024年5月6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公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全文+答记者问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公告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全文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六批)
司法部发布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2024-2028年)》


水利部召开水法修改工作组第二次会议

最高检发布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13—217号)

多处涉及高校!《河南省中原农谷发展促进条例》9月1日起施行
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相关政策规定问答

对2023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还未发布全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4〕26号
最高检发布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国务院: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草案)》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第一批)》

证监会就《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
贵州通报“女企业家讨工程款被批捕”事件调查处理结果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支持高校教师创办软件企业政策措施》印发

《共青团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典型案例》发布

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23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

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

江西高院发布涉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2024年河南省普通高校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实施办法》印发!

教育部:各校要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欺凌行为进行认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25-22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不能让任何一个企业仅因涉案而垮掉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五批)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编制)范本(2024年试行版)》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促推婚姻家事纠纷诉源治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七批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
国务院:听取关于行政复议工作情况的汇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条文对照表
每日462.44元!最高法公布最新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标准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法在身边 助残护残”活动的通知

关于在全国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的通知

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2024年第1号、第2号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智慧城市发展 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

四部门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

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速看!事关你的电动车

最高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推进长江保护修复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三十周年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

教育部公布12条负面清单!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来了
最高检印发《意见》,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最高检发布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09—212号)

国家监察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公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审议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草案)》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草案)》
律师协会恶性低价竞争行为查处工作规则(试行)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办案指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内首家律师事务所申请破产清算被驳回(裁定书全文)

最高检制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技术工作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公布

国家药监局等《关于调整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提级管辖典型案例

财政部: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

河南省商务厅等19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 法〔2024〕9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根治欠薪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

河南重磅发文:加快这些大学建设,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

高校发文:清理整治富余闲散人员

中国法学会《加强法学会基层服务站点建设 深入开展县(市、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的指引》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宣传部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全面推进版权纠纷诉源治理、多元解纷工作

北京市关于优化调整本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京建发〔2024〕155号

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办理指引》

关于颁授第28届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的决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常态化报告工作机制的通知
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实施进一步便民利企出入境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关于深化协同保护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意见 国知发保字〔2024〕12号
2024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全文
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庭审笔录复制难、立案难、联系法官难……广州中院书面答复了
《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3)摘要
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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